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43號
TPDV,104,司促,12743,2015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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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民花店(原名花戒指花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 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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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