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89號
TPDV,104,司促,12689,201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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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穎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麗國際策略有限公司(原名財智國際資產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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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麗國際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