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65號
TPDV,104,司促,12465,2015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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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忠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高忠賢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4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其他費用,該裁定於104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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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