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70號
TPDV,104,司促,12170,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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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昌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 條第I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借款契
  約約定之履行期為民國104 年5 月25日,依上開說明,債務
  人於履行期前自不負給付遲延責任,從而聲請人請求履行期
  前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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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