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久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萬元,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