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99號
TPDV,104,司促,11899,201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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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一)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係
  本於借貸關係,應釋明已交付8,200,000元之事實。
三、據聲請人主張請求標的(一)、(二)之借貸,係分別為86
  年7月1日及87年1月1日二筆借貸,惟所附借貸契約似屬同一
  ,請提出87年1月1日之借貸契約,並釋明已交付借款之事實
  ,及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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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