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一)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係
本於借貸關係,應釋明已交付8,200,000元之事實。
三、據聲請人主張請求標的(一)、(二)之借貸,係分別為86
年7月1日及87年1月1日二筆借貸,惟所附借貸契約似屬同一
,請提出87年1月1日之借貸契約,並釋明已交付借款之事實
,及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