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70號
TPDV,104,司促,11770,201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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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昆峰(原名吳坤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昆峰(原名吳坤龍)發支付 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惟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 金,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陳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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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