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655號
TPDV,104,司促,11655,2015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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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高智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櫂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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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