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秀英
王冠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式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僅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馬秀英之請
求金額,請釋明債權人王冠登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
二、如債權人馬秀英及王冠登對債務人顏式淇分別請求給付請求
金額,債權人馬秀英及王冠登應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各
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