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張順和
相 對 人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
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
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叁仟元,尚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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