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9號
PTDV,105,訴,279,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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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黃福妹
      利興賢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許威遠
訴訟代理人 王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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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