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黃福妹 利興賢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許威遠訴訟代理人 王炳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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