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53號
TPDV,103,重訴,653,2015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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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人 曹世龍
      呂淵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行使撤銷權
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曹世龍之債權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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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