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人 曹世龍
呂淵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行使撤銷權
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曹世龍之債權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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