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鋒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筱明間返還定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