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37號
TPDV,103,重訴,637,2015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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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鋒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筱明間返還定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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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