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重訴
字第108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價
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77條之
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5,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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