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23號
TPDV,103,重家訴,23,201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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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張詹美燕
      詹美純
連帶上訴人 詹滿
      賴詹真惠
      詹美珍
      詹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巍高德宇高郁洋高峻翌間履行遺
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
1,642,886元(①萬華區漢中段一小段594-2地號土地:22,755,7
89元②淡水區淡海段130地號土地:138,887,09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050,0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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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