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16號
TPDV,103,訴,516,2015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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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立安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
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外展探索股
份有限公司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8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陳嘉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
127,7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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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