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93號
TPDV,103,訴,5093,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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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3號
原   告 詹曜銘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   告 閻品潔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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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