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3號原 告 詹曜銘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被 告 閻品潔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