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09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被 告 李芳騰 郭惠貞 劉維翰 劉維麗 劉張由美 劉庸麟 劉國慶 劉庸祥 劉庸騏 吳劉春美 吳建樺 吳慶成 吳慶方 韓宣芬上列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被 告 劉維曼 劉維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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