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09號
TPDV,103,訴,3909,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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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09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李芳騰
      郭惠貞
      劉維翰
      劉維麗
      劉張由美
      劉庸麟
      劉國慶
      劉庸祥
      劉庸騏
      吳劉春美
      吳建樺
      吳慶成
      吳慶方
      韓宣芬
上列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劉維曼
      劉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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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