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686號
TPDV,103,訴,3686,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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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8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 代理人 湯立鐘
被    告 多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龍興
被    告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二十三列關於「而被告曾素珠卓茂榮」係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而被告葉龍興謝麗雲」係連帶保證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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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