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84號
TPDV,103,建,84,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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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平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政
被   告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偉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追加工程之工項、數量及工程款計算指出所憑證據;被告則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㈠原告稱其就「全球採購案」項目3.1.2、3.4.1、3.4.3、3.4.9、4.1.7均有施作(見準備㈧狀),被告有無意見?㈡被告抗辯代原告處理設計問題支出606,790元,並提出被證8、9為證,則該等費用屬項目2.及3.1.2、3.4.1、3.4.3、3.4.9、4.1.7、4.2.2的美工部分、第6項視訊部分之金額各為何?㈢對原告提出之原證12的意見為何?㈣被告稱溢麗地毯公司寄送本院之應收對帳明細表(卷㈠第241頁)記載攤位部分共687個,其計算方式應該是錯誤的,是因為有攤位前的接待區,則所謂「有攤位前的接待區」之真意為何?(是否指有增作攤位前的接待區?增作工項又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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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