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1號原 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蘇清文律師被 告 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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