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袁韻媫
訴訟代理人 許如瑩律師
被 告 熊傳明
鄭秀津
林家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袁韻婕」之記載,應更正為「袁韻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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