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間因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3,1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