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素蘭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晉維受 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羅煜捷被 告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李宜穎 人 沈玟安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複 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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