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58號
TPDV,102,勞執,58,201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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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瀅丰
相 對 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瀅丰聲請裁
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公司提供總計」欄金額為「1,177,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7,0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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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