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88號
TPDV,101,重訴,988,2015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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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李國輝
被   告 汪嘉新
      李秋鳳
      翁曉惠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汪小龍
      林秀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及民國104 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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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