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劉志鵬律師
李天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
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50萬0846元,嗣分於民國102
年4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5060萬1666元、103年5月21日具
狀擴張請求數額為7275萬5297元、104年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
額為7600萬415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萬0888元,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65萬2270元(計算式:333,288+124,080
+194,902=652,270)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618元(680,888
-652,270=28,6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