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53號
TPDV,101,建,53,2015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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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劉志鵬律師
      李天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
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50萬0846元,嗣分於民國102
年4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5060萬1666元、103年5月21日具
狀擴張請求數額為7275萬5297元、104年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
額為7600萬415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萬0888元,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65萬2270元(計算式:333,288+124,080
+194,902=652,270)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618元(680,888
-652,270=28,6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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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