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3號
原 告 何美娟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法扶)
複 代 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吳亮辰
吳明全
吳善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有關遺產中不動產部分,與另案即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300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中訴之聲明第2項塗銷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為同一標的,是該事件判決結果為本件遺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以101年度家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6月9日以103年度家上字第107 號民事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在案,且經本件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表明該事件不會再上訴最高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