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86號
TPDV,100,重訴,486,201507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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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建中律師
      余盈鋒律師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陳泉發
      陳宜葶
      陳泉福
      詹陳鳳珠
      陳鳳治
      陳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泉發陳泉福陳宜葶詹陳鳳珠陳鳳治陳鳳玉為被告陳黃雪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175、176、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黃雪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泉 發、陳泉福陳宜葶詹陳鳳珠陳鳳治陳鳳玉(下稱陳 阿貴等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前經本院於 104年5月7日以北院木民淨10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通知,命 陳阿貴等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承受訴訟,惟迄今 陳阿貴等人均無人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陳阿 貴等人為被告告陳黃雪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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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