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24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瑞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晴如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參 加 人 Daimler AG
法定代理人 Ingo Kruse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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