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湧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丁中原律師
陳松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9331號、97年度偵字第9649號、97年度偵字第17397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崔湧業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法務部104年6 月17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英文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