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04年度,3號
TPDM,104,金易,3,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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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家政
      楊志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張課弛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律師
      莊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6774、10608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曹家政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楊志偉無罪。
張課弛免訴。
事 實
一、曹家政係曹曜宇(綽號「小曹」、化名「柏謙」、「郭柏謙 」,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之堂弟、曹家翔(化名「柏範」、 「郭柏範」,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胞弟。曹曜宇明知證券 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 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及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然其為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以獲取販賣股票之價差利益,竟 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及與曹家翔 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99 年12月17日起,先後設立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 照經營證券業務之成軍資訊社、証鑫資訊社、鉅星資訊社、 全方位資訊社、全方位行銷顧問社、信大資訊社、盛峰企業 社之獨資商號(各商號設立日期、設立地址、登記負責人、 登記營業項目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贅 載「長能資訊社」),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a ter」成年男子陸續購入未上市(櫃)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諾亞公司)、清淨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淨海公



司)、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特公司)、菲凡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凡公司)、基龍米克斯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龍米克斯公司)、阿里山賓館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賓館)、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宣威公司)、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云丰公 司)、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緯公司)、耀德生物 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德公司)股票(各股票購入價格 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前開購入之股票,部分登 記在不知情之親友楊志偉、賴雅麗、曹小燕、孫萬貴,知情 之員工陳淑菁(行政人員)、黃俊閔(業務員)、友人郭柏 謙等人名下,向不知情友人李承鴻,知情員工林煜陽(業務 員)、友人唐天文、鄭冠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作為取得販售 未上市(櫃)股票之股款使用,商請知情之友人郭柏範協助 提領上述帳戶款項數次(陳淑菁、黃俊閔、林煜陽、郭柏謙 、郭柏範、唐天文、鄭冠庭均另為簡易判決處刑),暨僱用 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 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同具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 合犯意聯絡之曹家翔(化名「柏範」、「郭柏範」,擔任鉅 星資訊社登記負責人及負責辦理股票過戶等事宜)、郭紋君 (擔任開發組組長,負責開發人員管理、教育訓練及商品講 解等事宜,並曾為成軍資訊社登記負責人)、王國慶(擔任 業務管理人員)、廖珮吟(化名「廖敏言」、「Amanda」, 擔任業務管理人員及業務員)、蘇宇涵(化名「蘇建成」, 擔任全方位資訊社、信大資訊社登記負責人及業務員)、鄭 鶴庭(化名「鄭賀庭」、「鄭凱文」,擔任全方位行銷顧問 社登記負責人及業務員),及業務員簡文富(化名「簡佑威 」)、許霈穎(化名「許玉靜」、「陳玉霈」、「許珮穎」 )、張課弛(化名「張均」)、陳威廷、張書維(化名「張 品榮」)、李政龍(化名「李品憲」)、朱敏綺(化名「朱 婷婷」)、郭章胤(化名「郭呈浩」)、黃俊閔、黎桓瑞( 化名「黎盛昇」)、劉全龍(化名「劉享樂」)、魏田芯( 原名魏祺儒,化名「魏琪如」)、李沛潔(化名「李星瑩」 )、林冠延(化名「林義傑」)、林思潁(化名「林柔辰」 )、胡佩君(化名「胡佩儀」、「胡芮綺」)、朱家萱(化 名「朱沛如」)、林慧心、陳映伊(化名「陳盈蓁」)、陳 映霖(化名「陳綺蕙」)、陳羿安、張瑞華(化名「張佩婕 」)、鍾玉雲(化名「葉曉卉」)、高靜萍(化名「高霈雯 」)、陳季蓁(化名「陳淳如」)、魏銓潤(化名「魏鑫潤 」)、歐陽柏霖(化名「歐陽慶」、「歐陽義峰」)、



茹(化名「婉茹」)、陳郁婷、謝明娟(化名「謝文淇」 )、林煜陽、廖欣嫻(化名「廖曉嫻」)、趙偉智(化名「 趙意誠」)、張絮蕎(化名「張怡寧」)、王郁文(化名「 王柏汝」、「王有希」)等人(除張課弛外,均另為簡易判 決處刑,以上受僱人員之任職商號、期間、職務或工作內容 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先後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10樓、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及9樓之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營業處所(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漏載「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由 曹曜宇指示前述業務員陸續以成軍資訊社、「証鑫資訊有限 公司」、「鉅星資訊有限公司」、全方位資訊社、全方位行 銷顧問社、信大資訊社、盛峰企業社名義(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誤載「成軍資訊有限公司」)隨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探 詢有無意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如有意願則推銷並寄送 上揭公司股票投資評估報告書並附上業務員名片與客戶,再 由業務員與客戶聯絡確認購買與否,如欲購買者,則請客戶 先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上述公司、資訊社,及由該公司 、資訊社代刻客戶印章,再由曹家翔辦理股票過戶及繳交證 券交易稅事宜,過戶完成後再由業務員與客戶聯繫及辦理收 取股款及交付股票之事,以此對外招攬不特定之人投資,使 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8元或62元不 等價格購買基龍米克斯公司股票、以每股65元價格購買阿里 山賓館賓館股票、以每股55元價格購買宣威公司股票、以每 股65元價格購買云丰公司股票、以每股68元價格購買奇緯公 司、耀德公司股票、以每股42元價格購買萊特公司股票、以 每股49元價格購買諾亞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或50元價格購 買清淨海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價格購買菲凡公司股票(各 投資人購買之股票、股數、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此部 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應予補充),並以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五 所示帳戶方式交付股票交割款,曹曜宇以此賺取股票價差獲 利,前述業務員則按成交股數從中抽取佣金、獎金,曹家翔 、郭紋君、王國慶、廖珮吟則領取薪資、獎金,而共同非法 經營證券業務。詎曹家政雖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 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 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且明 知曹曜宇等人前述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事,竟仍基於幫 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自101年9月間起至102年11月 間止,受僱於曹曜宇,擔任行政助理一職,負責協助處理行 政事務,而對曹曜宇等人遂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資以助 力。本案嗣於102年11月25日,經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



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新北 市調查處依法進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二、案經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固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 9條之5規定明確。查本案有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 引證據),關於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 、被告曹家政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4 年度金易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㈠第128頁反面),且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㈠第141至176頁)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 之情況,並無不當,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 有罪部分之證據。另按本案本罪部分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 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不法取得 ,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 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檢察官、被告曹家政於訴訟上之程序 權,已受保障,自均得採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曹家政固坦承其自101年9月間起至102年11月間止 ,受僱於堂哥曹曜宇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犯行,辯稱:伊在民權西路某公司上班,但公司名稱、 詳細地址等,因伊沒有特別關心,所以沒有特別記住,伊是 負責比較基層的工作,如打掃、訂便當、訂下午茶等,是一 個小弟的工作,曹曜宇是伊堂哥,他說有這份工作讓伊去做 ,1個月薪水是2萬5,000元,曹曜宇沒有跟伊說這間公司是 做什麼的,伊是後來才知道他們做未上市股票的買賣,但伊



沒有接觸股票,所以也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等語。被告曹家 政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曹家政僅係從事單純行政工作,包 含繳費、訂便當、買飲料、寄送文宣等雜事,被告曹家政是 單純聽命雇主之指示,從事受僱之工作,主觀上並無共同參 與販售未上市股票之意圖,所從事之行政業務亦與曹曜宇販 售未上市股票之犯行不具有任何重要關聯性,被告曹家政僅 係於資訊社擔任行政雜務人員,對於資訊社實際從事未上市 股票買賣並不知情,所從事之業務亦與販售未上市股票無關 ,主觀上亦無協助曹曜宇販售未上市股票之犯意,並無構成 起訴書所載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云云。經查:
⒈被告曹曜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 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 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 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然其為經營有 價證券業務以獲取販賣股票之價差利益,竟基於以未經設立 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及與被告曹家翔等人共同基 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9年12月17日起, 先後設立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照經營證券業務 之成軍資訊社、証鑫資訊社、鉅星資訊社、全方位資訊社、 全方位行銷顧問社、信大資訊社、盛峰企業社之獨資商號( 各商號設立日期、設立地址、登記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等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贅載「長能資訊社 」),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ater」成年男子 陸續購入未上市(櫃)諾亞公司、清淨海公司、萊特公司、 菲凡公司、基龍米克斯公司、阿里山賓館、宣威公司、云丰 公司、奇緯公司、耀德公司股票(各股票購入價格及數量均 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前開購入之股票,部分登記在不知 情之親友楊志偉、賴雅麗、曹小燕、孫萬貴,知情之員工陳 淑菁(行政人員)、黃俊閔(業務員)、友人郭柏謙等人名 下,向不知情友人李承鴻,知情員工林煜陽(業務員)、友 人唐天文、鄭冠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作為取得販售未上市( 櫃)股票之股款使用,商請知情之友人郭柏範協助提領上述 帳戶款項數次,暨僱用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 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 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同具 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合犯意聯絡之被告曹家翔(化名「柏 範」、「郭柏範」,擔任鉅星資訊社登記負責人及負責辦理 股票過戶等事宜)、郭紋君(擔任開發組組長,負責開發人 員管理、教育訓練及商品講解等事宜,並曾為成軍資訊社登 記負責人)、王國慶(擔任業務管理人員)、廖珮吟(化名



「廖敏言」、「Amanda」,擔任業務管理人員及業務員)、 蘇宇涵(化名「蘇建成」,擔任全方位資訊社、信大資訊社 登記負責人及業務員)、鄭鶴庭(化名「鄭賀庭」、「鄭凱 文」,擔任全方位行銷顧問社登記負責人及業務員),及業 務員簡文富(化名「簡佑威」)、許霈穎(化名「許玉靜」 、「陳玉霈」、「許珮穎」)、張課弛(化名「張均」)、 陳威廷、張書維(化名「張品榮」)、李政龍(化名「李品 憲」)、朱敏綺(化名「朱婷婷」)、郭章胤(化名「郭呈 浩」)、黃俊閔、黎桓瑞(化名「黎盛昇」)、劉全龍(化 名「劉享樂」)、魏田芯(原名魏祺儒,化名「魏琪如」) 、李沛潔(化名「李星瑩」)、林冠延(化名「林義傑」) 、林思潁(化名「林柔辰」)、胡佩君(化名「胡佩儀」、 「胡芮綺」)、朱家萱(化名「朱沛如」)、林慧心、陳映 伊(化名「陳盈蓁」)、陳映霖(化名「陳綺蕙」)、陳羿 安、張瑞華(化名「張佩婕」)、鍾玉雲(化名「葉曉卉」 )、高靜萍(化名「高霈雯」)、陳季蓁(化名「陳淳如」 )、魏銓潤(化名「魏鑫潤」)、歐陽柏霖(化名「歐陽慶 」、「歐陽義峰」)、玉茹(化名「婉茹」)、陳郁婷 、謝明娟(化名「謝文淇」)、林煜陽、廖欣嫻(化名「廖 曉嫻」)、趙偉智(化名「趙意誠」)、張絮蕎(化名「張 怡寧」)、王郁文(化名「王柏汝」、「王有希」)等人( 除張課弛外,均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以上受僱人員之任職商 號、期間、職務或工作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先後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臺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1及9樓之1、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 樓之營業處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漏載「臺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1」),由曹曜宇指示前述業務員陸續以成軍 資訊社、「証鑫資訊有限公司」、「鉅星資訊有限公司」、 全方位資訊社、全方位行銷顧問社、信大資訊社、盛峰企業 社名義(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成軍資訊有限公司」)隨 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探詢有無意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 ,如有意願則推銷並寄送上揭公司股票投資評估報告書並附 上業務員名片與客戶,再由業務員與客戶聯絡確認購買與否 ,如欲購買者,則請客戶先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上述公 司、資訊社,及由該公司、資訊社代刻客戶印章,再由曹家 翔辦理股票過戶及繳交證券交易稅事宜,過戶完成後再由業 務員與客戶聯繫及辦理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之事,以此對外 招攬不特定之人投資,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以每股58元 或62元不等價格購買基龍米克斯公司股票、以每股65元價格 購買阿里山賓館賓館股票、以每股55元價格購買宣威公司股



票、以每股65元價格購買云丰公司股票、以每股68元價格購 買奇緯公司、耀德公司股票、以每股42元價格購買萊特公司 股票、以每股49元價格購買諾亞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或50 元價格購買清淨海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價格購買菲凡公司 股票(各投資人購買之股票、股數、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 示,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應予補充),並以現金或匯款至 如附表五所示帳戶方式交付股票交割款,被告曹曜宇以此賺 取股票價差獲利,前述業務員則按成交股數從中抽取佣金、 獎金,被告曹家翔、郭紋君、王國慶、廖珮吟則領取薪資、 獎金,而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本案嗣於102年11月25日 ,經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 、新北市調查處依法進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 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曹曜宇、曹家翔、郭紋君、蘇宇涵、鄭 鶴庭、簡文富、廖珮吟、許霈穎、張課弛王國慶、陳威廷 、張書維、李政龍、朱敏綺、郭章胤、黃俊閔、黎桓瑞、劉 全龍、魏田芯(原名魏祺儒)、李沛潔、林冠延、林思潁、 胡佩君、朱家萱、林慧心、陳映伊、陳映霖、陳羿安、張瑞 華、鍾玉雲、高靜萍、陳季蓁、魏銓潤、歐陽柏霖、玉茹 、陳郁婷、謝明娟、林煜陽、廖欣嫻、趙偉智、張絮蕎、王 郁文、陳淑菁、鄭冠庭、郭柏範、郭柏謙、唐天文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白不諱(見本院卷㈠第46至54頁),且經被告曹 曜宇於偵審中陳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6774號卷《下稱偵6774卷》㈠第108、134至138頁 反面、偵6774卷㈤第113至116頁、偵6774卷㈥第224至226頁 反面、偵6774卷㈦第6頁正反面、偵6774卷㈧第9至10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608號卷《下稱偵10 608卷》㈡第258至259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 偵字第3627號卷《下稱偵3627卷》第12至15、154至161,本 院卷㈠第143至149頁),並有證人唐秉豐、鄭國禎、蔡孟辰 、林忠信、蘇俊榮、程麗美、黃文俊、王建國、劉連球、張 威寬、周進成、陳孟郁、王慶麟、郭黃美玉、孫秀燕、陳心 怡、顏進博、林季琳、陳松雪、林巧韻、黎萬安、黃鴻濤、 徐健行、林秀蓉、溫子芸、林慈音、陳飴羚、陳素貞、楊威 儀、戴詠翰、袁和揚、李承鴻、蔡瀚賢、李芙瑋偵查中之證 述,及另案被告陳星光偵審中、另案被告王櫻樺(原名王珮 柔)於偵查中之陳述在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下稱偵20475卷》第3至7之1、14 至15、17至18、25至26、49至51、55至56、77至80、142至1 50頁,同署102年度他字第10924號卷《下稱他10924卷》第7 4至76頁反面、85至87頁,同署102年度他字第11681號影卷



《下稱他11681卷》第25至27、36至38頁,偵6774卷㈢第202 至203頁反面、205至207、214至215、217至218、220至221 、226至227頁反面、229至230頁反面、234至235、237至238 、240至241、251至254頁,偵6774卷㈥第240至242頁反面、 248至249頁反面、254至255頁反面、261至262頁反面,偵10 608卷㈠第232至234頁反面,偵10608卷㈡第1至2頁反面、21 至23頁反面、29至31頁反面、58至59頁反面、64至65頁反面 、70至72、83至85頁反面、96至97頁反面、128至129頁,偵 3627卷第8至11、23至25、79至81、145至146、154至16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933號《下稱偵 20933卷》原卷、影卷第3至6頁反面、143至145之1頁,本院 102年度金易字第1號卷《下稱金易1卷》第69至79頁),復 有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局網站下載之合法證券商通訊錄(偵20 933卷原卷、影卷第75至78頁)、云丰公司、宣威公司、奇 緯公司、耀德公司、基米克斯公司、阿里山賓館、菲凡公司 、諾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偵6774卷㈤第38至43頁,金易1 卷第42至43之1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他字第23 50號影卷《下稱他2350卷》第8至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偵20933卷原卷、影卷第26 至27、52至53、108至136頁,偵10608卷㈠第200至202、219 、221至222,偵10608卷㈡第3、24、60、69頁反面、86至87 頁反面、98、130頁)、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 19日第一金證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股東過戶書暨證 券交易稅單(偵20933卷原卷、影卷第156至186頁)、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03年5月12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其附件(偵6774卷㈣第2至4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 03年5月12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偵6 774卷㈣第48至142頁反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5月12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偵6774卷㈣ 第143至18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5月12日財北國稅 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偵6774卷㈣第187至280 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5日(103 )遠雄壽字第462號函(偵6774卷㈤第118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3年5月21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 附件(偵6774卷㈥第5至214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3 年6月5日資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6774卷㈥第215頁正 反面)、以楊志偉為上手名義出售諾亞公司股票統計表及股 票(偵10608卷㈠第26至29、51至53、58至63頁正反面、76 至78、100至104、133至137、173至177、255至259頁,偵10 608卷㈡第152至156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6月11日調錢



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結果(偵6774卷㈥第216至222頁,偵10608卷㈠第30至3 1、79頁正反面、105至106、138至139、171至172、246至25 4頁,偵10608卷㈡第207至209頁)、投資人購買本案未上市 (櫃)股票相關資料(偵6774卷㈠第163至164頁,偵6774卷 ㈡第10至11頁反面,偵6774卷㈢第204、208至213、216、21 9、228、231至232、236、239頁正反面、242至250頁反面, 偵6774卷㈥第251頁正反面、256至258、263至266頁,偵677 4卷㈧第50至114頁反面,曹曜宇等證交法案資料卷《下稱資 料卷》第34至35、142至145頁,他10924卷第47至51頁,偵1 0608卷㈠第63頁正反面,偵10608卷㈡第4至6、25至27、32 至36、63頁正反面、67至68頁反面、73至74頁反面、88頁反 面至89頁反面、101至107頁,偵20475卷第10、13、16、20 至24、27、58至60頁反面、114至116頁,偵3627卷第32至34 、148頁)、業務員名片(資料卷第31、33至34頁,偵6774 卷㈠第144頁,偵6774卷㈡第9、14頁正反面、49、61正反面 ,偵6774卷㈢第192至193頁,偵20933卷原卷、影卷第17、7 4頁,他10924卷第8、46頁,偵10608卷㈡第62、67、77頁反 面、88頁,偵20475卷第10、53、58頁)、信封(資料卷第3 2頁、偵6774卷㈠第144頁反面,偵6774卷㈢第193頁反面、2 22頁,偵10608卷㈡第66、77頁)、云丰公司、宣威公司、 清淨海公司、阿里山賓館、諾亞公司、奇緯公司、萊特公司 投資評估報告書(資料卷第34至36頁反面,偵20933卷原卷 、影卷第7至8、18至19之1頁、50至51、79至105頁,他1092 4卷第52至71頁,偵10608卷㈠第32至43、54、80至85頁反面 、107至118、140至151、178至189、204至215、223至231、 260至271頁,偵10608卷㈡第7至20、38至57、78至82頁反面 、90至95、108至127、157至176頁,偵6774卷㈡第18頁反面 至19頁反面、154頁,偵6774卷㈢第223至225、233頁,偵20 475卷第61至75頁反面、83至113之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 (資料卷第37、173至183頁反面,偵20933卷原卷、影卷第 16、72至73頁,他10924卷第18至20頁,他11681影卷第5至7 頁,偵6774卷㈢第152頁,偵10608卷㈠第154頁,偵10608卷 ㈡第210至212頁,偵3627卷第47至48、51頁)、手機Line翻 拍照片(資料卷第40至41頁、偵6774卷㈠第132至134、152 頁正反面、偵6774卷㈡第94至96頁反面,偵6774卷㈢第257 頁反面至260頁反面)、業務員販售未上市(櫃)股票統計 表(資料卷第155、158、172頁,偵6774卷㈡第105、125頁 反面、131、147、162、177、186、199、210、220、230、2 38、250頁正反面,偵6774卷㈢第18頁正反面、25、55、67



、83、94頁正反面、106、115、124、140、148、153、162 、171、179、185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日 (103)凱證字第3138號函(偵3627卷第150頁)、投資人蔡 瀚賢與奇緯公司和解書、開立與曹曜宇之收據(偵3627卷第 53、69、131、165頁)、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2年12月5 日帳戶圈存通知書(偵3627卷第70、132頁)、奇緯公司102 年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名冊、102年第2次增資認股繳款 書及電子郵件(偵3627卷第68、72至74、82至至129、134至 136、165頁)、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146號搜索票(偵209 33卷原卷、影卷第106至107頁)附卷可稽,另有本院102年 度金易字第1號另案被告陳星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卷宗 (卷宗編號2至11)、如附表一、三至五所示證據及如附表 六所示之扣案物足佐,前開事證又為被告曹家政於本院審理 時所不爭執者。是以,上揭事實,均堪予採認。準此,被告 曹曜宇係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及 與被告曹家翔、郭紋君、蘇宇涵、鄭鶴庭、簡文富、廖珮吟 、許霈穎、張課弛王國慶、陳威廷、張書維、李政龍、朱 敏綺、郭章胤、黃俊閔、黎桓瑞、劉全龍、魏田芯(原名魏 祺儒)、李沛潔、林冠延、林思潁、胡佩君、朱家萱、林慧 心、陳映伊、陳映霖、陳羿安、張瑞華、鍾玉雲、高靜萍、 陳季蓁、魏銓潤、歐陽柏霖、玉茹、陳郁婷、謝明娟、林 煜陽、廖欣嫻、趙偉智、張絮蕎、王郁文共同基於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以前述方式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之事實,均臻明確,應堪認定。又被告曹曜宇係於99年12 月17日設立成軍資訊社,至其設立長能資訊社,僅係用以承 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房屋,且其所僱用之 業務員均未使用「成軍資訊有限公司」、「長能資訊社」名 義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而被告曹曜宇本件之營業處 所除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尚有臺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1,至本案投資人購買之股票、股數及金 額等,均有本案卷內及扣案證據可考,此業經被告曹曜宇於 前述偵審中坦認無訛,且核與上揭證據相符,故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贅載、漏載、概括指訴及與前述事證不符部分,均應 予以更正、補充如上。
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係指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言,意即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 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



已。是以,行為人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 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 :被告曹家政係曹曜宇之堂弟、曹家翔之胞弟,其自101年9 月間起至102年11月間止,受僱於被告曹曜宇,擔任行政助 理,負責協助處理行政事務等情,業據被告曹曜宇於偵查中 陳述:伊堂弟曹家政是擔任行政助理,也就是陳淑菁的助理 ,負責跑腿、雜務,每月薪資2萬5,000元,都是伊發現金給 他等語(見偵6774卷㈠第107、111、135頁反面),嗣於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曹家政是101年年中到102 年底來伊開設的資訊社工作,工作內容是幫忙打掃、訂便當 、繳水電費與管理費等等,當時伊有跟曹家政講說公司從事 的業務是賣股票,曹家政沒有販售未上市股票,印象中曹家 政有幫忙伊自金融帳戶領過一、兩次款項,伊不清楚曹家政 來時資訊社的名字為何,就伊記得曹家政任職的商號有鉅星 、全方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頁反面至146頁反面、148 頁);且有被告郭紋君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曹家政是曹家 翔的弟弟,只是跑腿而已等語(見偵6774卷㈡第85頁),被 告陳淑菁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曹家政是助理跑腿買便當等 語(見偵6774卷㈡第69頁反面),被告蘇宇涵於調查局詢問 時陳述:曹家政負責跑腿、買東西、訂便當或寄信等語(見 偵6774卷㈢第166頁),被告王國慶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 曹家政是負責打雜的工作,如訂便當或環境維護等語(見偵 6774卷㈡第109頁),被告陳威廷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處 理雜事的曹家政,主要是負責訂便當等工作等語(見偵6774 卷㈡第240頁),被告張書維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曹家政 是負責掃地拖地買便當等雜事等語(見偵6774卷㈡第150頁 ),被告李政龍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曹家政負責打雜的工 作等語(見偵6774卷㈡第164頁),被告郭章胤於調查局詢 問時陳稱:家政是負責行政業務,例如影印等語(見偵6774 卷㈡第127頁),被告黃俊閔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曹家翔 是行政,就看他走來走去,也不知道他在做什麼,陳淑菁是 行政,看她平常就掃地拖地打雜買便當之類的,曹家政和陳 淑菁是一樣的,也是會幫伊等買便當,處理一些雜事,例如 有時候會印一些文件等語(見偵6774卷㈡第98頁),被告黎 桓瑞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曹家政負責買便當等語(見偵67 74卷㈡第201頁反面),被告劉全龍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 曹家政負責訂便當等雜務等語(見偵6774卷㈡第213頁), 被告林冠延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曹家政是負責訂便當等雜 務等語(見偵6774卷㈢第11頁),被告胡佩君於調查局詢問 時供陳:曹家政負責打雜、開門、訂便當等語(見偵6774卷



㈡第187頁反面),被告張瑞華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曹家 政負責幫我們寄信、訂便當及處理一些雜事等語(見偵6774 卷㈢第154頁反面至155頁),被告鍾玉雲於調查局詢問時供 述:公司還有一個行政叫做「家政」,負責處理公司一些雜 務及訂便當等語(見偵6774卷㈢第142頁),被告廖欣嫻於 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曹家政主要負責訂便當及寄送資料等語 (見偵6774卷㈡第179頁),被告張絮蕎於調查局詢問時陳 述:曹家政是負責買便當的等語(見偵6774卷㈢第57頁), 以上均核與被告曹家政於偵審中此部分之供述相符(見偵67 74卷㈢第186至188頁、偵6774卷㈤第112頁、偵6774卷㈧第9 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26頁反面至127、174頁),並有三親 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偵6774卷㈤第121至124頁), 足徵被告曹家政於前開受僱於被告曹曜宇期間,係擔任行政 助理一職,負責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之事實,亦同堪認定;而 被告曹家政受僱期間所為打掃、訂便當、買便當、買東西、 繳水電費及管理費、領款、寄信、寄送資料、影印、跑腿、 環境維護等雜務事項,雖明顯未直接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犯罪 事實之內容,惟對於被告曹曜宇等人犯罪行為之實現,確有 助之使其易於實施,客觀上其幫助行為與被告曹曜宇等人之 犯行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堪認被告曹家政在本案係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無疑。又觀之 被告曹家政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鉅星公司、全方位資訊社 、全方位行銷顧問社及信大資訊社的老闆都是曹曜宇,曹曜 宇是伊堂哥,都是他在發號司令,鉅星公司、全方位資訊社 、全方位行銷顧問社及信大資訊社,營業項目主要是在行銷 股票,業務會打電話招攬客戶,伊沒有參與行銷股票這方面 的業務,不知道他們賣給客戶哪些股票,伊有看到耀德和云 丰公司的股票相關文件擺放在辦公室,其他的伊沒什麼印象 ,扣押物編號B1-9-7文件資料是在伊辦公室座位扣得的,都 是一些繳費收據、帳單、訂飲料收據等,跑銀行和繳費的事 情是由伊負責,繳費的話,通常曹曜宇會拿帳單和錢給伊, 叫伊去繳,如果有需要跑銀行匯款的話,曹曜宇會把戶名、 帳號和錢給伊,伊就跑去附近的銀行匯款,有時候曹曜宇要 伊去銀行,幫他從公司或他個人帳戶領錢,但伊沒有問這些 錢的用途為何,他也沒有跟伊講,「証鑫資訊有限公司」、 「鉅星資訊有限公司」、信大資訊等名片及信封都是委託中 天打字社印製的,如果信封和名片不夠用的時候,伊或行政 陳淑菁會打電話去中天打字社,請他們印製新的名片和信封 ,扣押物編號A-38-4業務主管文件資料中只有寄送投資資料



給客戶的mail紀錄伊有經手,其餘資料伊只是負責影印而已 ,伊進入公司時,不知道這家公司是販售未上市股票,進入 公司接觸他們的業務後,才知道公司有在銷售這些股票,有 可能有違法的疑慮,當時伊就有跟曹曜宇說過伊不要幫忙銷 售股票,只要做一般行政就好了,因為伊自己也擔心會有違 法的問題等語(見偵6774卷㈢第186頁反面至189頁),益徵 被告曹家政前開自承所為領款、匯款、繳費、聯絡名片印製 、影印、製作電子郵件紀錄等行為,客觀上確實有助於被告 曹曜宇等人本案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罪事實之實現,並非如 辯護人所辯被告曹家政所為均與被告曹曜宇等人販售未上市 股票之犯行不具有任何重要關聯性,且由被告曹家政上揭於 調查局之供述內容,亦足認被告曹家政顯係對於本案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 於正犯資以助力甚明。又依本件現有卷證資料,並無具體證 據證明被告曹家政確有從事本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 、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及「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前揭「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是揆諸前述 刑法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標準,並依罪疑唯輕 之原則判斷結果,亦應認被告曹家政係以幫助犯之意思而為 前揭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之行為。至於被告曹曜宇所涉未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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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