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9號
TPDM,104,訴,99,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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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錦龍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350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錦龍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錦龍於民國96年8 月至98年4 月間,擔任祥安物流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祥安公司)之負責人,因其財務狀況不佳,而 向地下錢莊借貸,地下錢莊人員以供作借款擔保為由,要求 胡錦龍提供祥安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胡錦龍雖預見將公 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被犯罪集團用 以遂行在公司未有實際交易之情況下,虛偽開立銷項發票之 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然因亟需上開貸款款項,竟容任其所提 供之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造成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共同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間接故意,於96年8 月間,將祥安公司 之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均交付與地下錢莊人員鄭美玲、羅 永清。嗣鄭美玲、羅永清暨其所屬之不詳地下錢莊成年成員 (無證據證明尚未滿18歲)雖明知祥安公司無實際營業,亦 無銷貨與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事實,仍於96年8 月至98年 4 月間,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11 紙,交付與上開各營 業人,充作其等進貨憑證使用。上開營業人並提出其中共 206 張發票,據以申報扣抵稅捐,計使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 稅共新臺幣(下同)196 萬9,969 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被告胡錦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方式及證據能力之有 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予述明




貳、事實認定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錦龍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3501號卷,下稱偵卷,偵卷㈢第312 頁至第312 頁反面、 本院卷第30頁反面、第35頁、第39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偵卷㈠第2 頁至第5 頁 反面)、祥安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公司登記資料(見偵 卷㈢第241 頁、偵卷㈠第201 頁至第212 頁)、申報書查詢 表(見偵卷㈠第65-71 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報表)、申購統一發票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㈢第276 頁至第 286 頁、第271 頁、偵卷㈠第15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9 頁反面、第38頁至第48頁)等件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上揭任 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相佐,並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為真。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逃稅捐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6 日施行,惟此次法律變更僅係就該條第 3 項有關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之規定部分予以修正 ,與被告所為犯行之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均不生任何影響, 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 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 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 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 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 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 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2032號判決同此意旨)。 查被告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祥安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而 用以便利鄭美玲、羅文清暨其所屬之地下錢莊成員得以祥安 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而開立如附表 一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營業人後持上開不實發票以申 報扣抵該等營業人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得逃漏此部分課稅 所得額。是被告顯係參與逃漏稅捐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 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8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共同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鄭美玲、羅文



清等地下錢莊人員間就本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以一幫助行為觸犯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為單純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雖預見將公司之大小 章、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被用以遂行開立虛偽銷 項發票之逃漏稅捐犯行,卻因亟需貸得款項,仍執意為之, 致使造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妨害稅捐機關對稅 捐之徵收管領,違反義務之程度非低,犯罪所生之損害亦高 ,本應予以更高程度之非難,惟念及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 ,尚具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其教育程度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及從事建設公司助理工作並於市場兼職送貨,月 收入約4 萬5,000 元、未婚、與高齡父母同住、獨立奉養父 母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復衡酌尚 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主導本案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人乙情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錦龍於96年8 月間起,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為自己逃漏營業稅捐之集合犯意,明知96年9 月至98年6 月間,祥安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有 任何進貨之事實,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虛偽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共100 紙,金額合計1 億2187萬4,447 元,充 當祥安公司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 額,而致祥安公司逃漏營業稅609 萬3,722 元,又明知祥安 公司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仍填製虛偽不實 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11 紙,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 人,足以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等罪嫌云云。
二、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 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而營業稅之課徵 係針對營業行為課稅,虛設行號係以買賣統一發票為業,實 際上並無商品之買賣,亦即無營業行為之事實,無從課徵營 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台非字第70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又按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或記入帳冊」,是該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構成要件,所謂明知 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即不能繩以該條款之罪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23號判決亦採同說)。三、經查,祥安公司於96年9 月至98年6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 實等情,有上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 告暨所附祥安物流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 資料分析表在卷可憑,是祥安公司既為無實際營業行為,依 前揭說明,祥安公司即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被告之行為自不 能以逃漏稅捐罪責相繩。又查,被告雖曾於偵查中自承有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惟其係供稱:我當初(96年8 月)把公 司押給錢莊,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都交給錢莊的人,一個叫 鄭美玲,一個叫羅永清,所以那個時間點(即96年9 月至98 年6 月間)所開的發票,應該都是錢莊的人開的,我是又隔 了2 、3 個月(即98年8 月後)才又把公司拿回來等語(見 偵卷㈢第312 頁反面),且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 稱:我之前在偵查中認罪,是因為我法律觀念不清楚,我並 沒有實際開發票出去,我是因為欠別人錢,把我公司大小章 、發票拿給別人作為借款的擔保,但我確實知道把大小章交 給別人,會被拿去做違法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 、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第39頁反面),則被告是否確有「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之行為 ,即非無疑,尚難僅以其偵查中不利於己之自白,逕作為對 被告不利之認定;而檢察官亦無提出其他足認被告就上開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事務,有何確實明知、親身參與情事之證 據,自難僅憑其為商業負責人之登記外觀,認其有實際負責 該填載不實事項之行為,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就 本案被訴之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等行為,並非明知,而 僅有間接故意,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自與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四、從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此部份公訴 意旨所指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 資認定被告有此部份犯行,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及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一、祥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提出206 張申報扣抵 稅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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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提出扣抵稅│
│ │ │票張數│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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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徠多企業有限公司 │ 2 │ 241,874│ 12,094│ 12,094│
├──┼──────────┼───┼──────┼─────┼─────┤
│ 2 │布朗尼咖啡餐飲有限公│ 1 │ 37,548│ 1,877│ 1,877│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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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莎諾小吃店 │ 2 │ 145,309│ 7,265│ 7,265│
├──┼──────────┼───┼──────┼─────┼─────┤
│ 4 │築地屋國際有限公司 │ 2 │ 90,777│ 4,538│ 4,538│
├──┼──────────┼───┼──────┼─────┼─────┤
│ 5 │甜橘有限公司 │ 2 │ 109,161│ 5,458│ 5,458│
├──┼──────────┼───┼──────┼─────┼─────┤
│ 6 │六一時尚食品店 │ 2 │ 328,569│ 16,429│ 16,429│
├──┼──────────┼───┼──────┼─────┼─────┤
│ 7 │六六時尚小吃店 │ 1 │ 113,039│ 5,652│ 5,652│
├──┼──────────┼───┼──────┼─────┼─────┤
│ 8 │鼎記商行 │ 1 │ 30,257│ 1,513│ 1,513│
├──┼──────────┼───┼──────┼─────┼─────┤
│ 9 │亞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5 │ 2,000,656│ 100,036│ 100,036│
├──┼──────────┼───┼──────┼─────┼─────┤
│ 10 │泰正點泰式餐坊 │ 1 │ 30,982│ 1,549│ 1,549│
├──┼──────────┼───┼──────┼─────┼─────┤
│ 11 │尼可行 │ 1 │ 76,610│ 3,830│ 3,830│
├──┼──────────┼───┼──────┼─────┼─────┤
│ 12 │卡滋有限公司 │ 3 │ 213,709│ 10,686│ 10,686│
├──┼──────────┼───┼──────┼─────┼─────┤




│ 13 │艾隆食品店 │ 1 │ 138,476│ 6,924│ 6,924│
├──┼──────────┼───┼──────┼─────┼─────┤
│ 14 │橘色涮涮屋火鍋店大安│ 2 │ 248,038│ 12,401│ 12,401│
│ │分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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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橘色涮涮屋火鍋店 │ 1 │ 51,444│ 2,572│ 2,572│
├──┼──────────┼───┼──────┼─────┼─────┤
│ 16 │法洛米廚房 │ 3 │ 116,536│ 5,827│ 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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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博多開發有限公司 │ 1 │ 185,234│ 9,262│ 9,262│
├──┼──────────┼───┼──────┼─────┼─────┤
│ 18 │好昇旺燒肉坊 │ 2 │ 73,684│ 3,685│ 1,965│
├──┼──────────┼───┼──────┼─────┼─────┤
│ 19 │露意絲小吃店 │ 2 │ 101,823│ 5,092│ 5,092│
├──┼──────────┼───┼──────┼─────┼─────┤
│ 20 │葡國貝倫坊食品行 │ 1 │ 45,220│ 2,261│ 2,261│
├──┼──────────┼───┼──────┼─────┼─────┤
│ 21 │百萬石食品有限公司 │ 1 │ 60,643│ 3,032│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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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味思特有限公司 │ 4 │ 221,311│ 11,067│ 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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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富馨園麵食館 │ 1 │ 29,184│ 1,45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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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傑士複和式果食坊 │ 1 │ 25,947│ 1,297│ 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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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康熙宴有限公司 │ 1 │ 21,773│ 1,089│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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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滿堂紅餐飲開發有限公│ 4 │ 788,906│ 39,446│ 39,446│
│ │司旗艦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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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里昂尼義麵店 │ 2 │ 79,808│ 3,990│ 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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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威嘉興業有限公司 │ 2 │ 106,515│ 5,325│ 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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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俐康國際有限公司 │ 3 │ 231,240│ 10,663│ 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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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日光寒舍開發有限公司│ 2 │ 178,991│ 8,950│ 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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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永續咖啡館 │ 2 │ 67,230│ 3,362│ 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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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十九香餐飲有限公司 │ 3 │ 224,532│ 11,227│ 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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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佳飴餐飲有限公司 │ 2 │ 345,358│ 17,268│ 1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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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杜老爹有限公司 │ 1 │ 49,454│ 2,473│ 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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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正藝興業有限公司 │ 3 │ 703,500│ 35,175│ 3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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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皇后先生食品行 │ 5 │ 280,972│ 14,049│ 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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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碧穎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3 │ 446,000│ 22,300│ 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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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皇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 │ 86,768│ 4,338│ 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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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華香有限公司 │ 2 │ 117,958│ 5,898│ 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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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蛋藝商行 │ 2 │ 137,897│ 6,895│ 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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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盛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 320,341│ 16,018│ 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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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義式蕃茄麵屋 │ 3 │ 150,059│ 7,503│ 7,503│
├──┼──────────┼───┼──────┼─────┼─────┤
│ 43 │洋蔥有限公司 │ 2 │ 306,954│ 15,348│ 15,348│
├──┼──────────┼───┼──────┼─────┼─────┤
│ 44 │加喬小吃店 │ 2 │ 102,456│ 5,123│ 5,123│
├──┼──────────┼───┼──────┼─────┼─────┤
│ 45 │加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3 │ 115,669│ 5,784│ 5,784│
├──┼──────────┼───┼──────┼─────┼─────┤
│ 46 │我的帕斯達餐坊 │ 1 │ 38,776│ 1,939│ 1,939│
├──┼──────────┼───┼──────┼─────┼─────┤
│ 47 │來就富實業股份有限公│ 9 │ 2,610,260│ 130,514│ 130,514│
│ │司 │ │ │ │ │
├──┼──────────┼───┼──────┼─────┼─────┤
│ 48 │晶廚有限公司 │ 1 │ 46,175│ 2,309│ 2,309│
├──┼──────────┼───┼──────┼─────┼─────┤
│ 49 │十三香餐飲有限公司 │ 2 │ 237,121│ 11,856│ 11,856│
├──┼──────────┼───┼──────┼─────┼─────┤
│ 50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 59,224│ 2,961│ 2,961│
├──┼──────────┼───┼──────┼─────┼─────┤
│ 51 │上奕貿易有限公司 │ 3 │ 297,454│ 14,873│ 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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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薇風馥麗飯店有限公司│ 1 │ 59,740│ 2,987│ 2,987│
├──┼──────────┼───┼──────┼─────┼─────┤
│ 53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 2 │ 78,884│ 3,945│ 3,945│
├──┼──────────┼───┼──────┼─────┼─────┤
│ 54 │國豐商行 │ 5 │ 1,737,600│ 86,880│ 86,880│
├──┼──────────┼───┼──────┼─────┼─────┤
│ 55 │鴻菖企業有限公司 │ 5 │ 1,567,050│ 78,353│ 78,353│
├──┼──────────┼───┼──────┼─────┼─────┤
│ 56 │海南閣香港美食府 │ 1 │ 44,000│ 2,200│ 2,200│
├──┼──────────┼───┼──────┼─────┼─────┤
│ 57 │淡水小鎮便餐店 │ 1 │ 38,004│ 1,900│ 1,900│
├──┼──────────┼───┼──────┼─────┼─────┤
│ 58 │銘林實業有限公司碧潭│ 1 │ 49,626│ 2,481│ 2,481│
│ │店 │ │ │ │ │
├──┼──────────┼───┼──────┼─────┼─────┤
│ 59 │吉品宴會設計有限公司│ 1 │ 61,870│ 3,094│ 3,094│
├──┼──────────┼───┼──────┼─────┼─────┤
│ 60 │巧珍宴會設計有限公司│ 2 │ 73,499│ 3,675│ 3,675│
├──┼──────────┼───┼──────┼─────┼─────┤
│ 61 │帕尼尼小吃店 │ 3 │ 182,069│ 9,104│ 9,104│
├──┼──────────┼───┼──────┼─────┼─────┤
│ 62 │私房茶館小吃店 │ 1 │ 35,505│ 1,775│ 1,775│
├──┼──────────┼───┼──────┼─────┼─────┤
│ 63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 11 │ 3,000,100│ 150,005│ 150,005│
├──┼──────────┼───┼──────┼─────┼─────┤
│ 64 │晨鴻有限公司 │ 11 │ 3,000,300│ 150,015│ 150,015│
├──┼──────────┼───┼──────┼─────┼─────┤
│ 65 │樹屋飲食店 │ 2 │ 94,600│ 4,730│ 4,730│
├──┼──────────┼───┼──────┼─────┼─────┤
│ 66 │甜蜜花園飲食美食坊 │ 1 │ 46,466│ 2,323│ 2,323│
├──┼──────────┼───┼──────┼─────┼─────┤
│ 67 │紅欣企業有限公司 │ 10 │ 3,081,855│ 154,094│ 138,704│
├──┼──────────┼───┼──────┼─────┼─────┤
│ 68 │妙春堂食品企業有限公│ 14 │ 4,824,375│ 214,219│ 214,219│
│ │司 │ │ │ │ │
├──┼──────────┼───┼──────┼─────┼─────┤
│ 69 │高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6 │ 10,287,222│ 514,363│ 480,794│
├──┼──────────┼───┼──────┼─────┼─────┤
│合計│ │ 211 │ 40,572,187│ 2,028,625│ 1,969,969│




└──┴──────────┴───┴──────┴─────┴─────┘
附表二:(單位:元)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金額 │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1 │麥帥工業有限公司 │ 3 │ 2,689,090│ 134,455│
├──┼──────────┼───┼──────┼─────┤
│ 2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1 │ 33,225,105│ 1,661,256│
├──┼──────────┼───┼──────┼─────┤
│ 3 │丰春有限公司 │ 15 │ 14,978,233│ 748,911│
├──┼──────────┼───┼──────┼─────┤
│ 4 │尖端國際有限公司 │ 8 │ 6,514,500│ 325,725│
├──┼──────────┼───┼──────┼─────┤
│ 5 │蓁醇貿易有限公司 │ 2 │ 1,000,160│ 50,008│
├──┼──────────┼───┼──────┼─────┤
│ 6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 │ 63,467,359│ 3,173,367│
├──┼──────────┼───┼──────┼─────┤
│合計│ │ 100 │ 121,874,447│ 6,093,722│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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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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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光寒舍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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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艦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