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韓泰生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被 告 陳錦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民國104 年2 月2 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1092號駁回聲
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25211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韓泰生以被告陳錦茂涉 犯公然侮辱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3 年12 月19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5211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 服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 於104 年2 月2 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1092號處分書,認 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該處分書業於104 年2 月11日 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7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 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 並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與所附 刑事交付審判委任書狀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程序於法並無 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聲請人分別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三輝君匯社區之住戶暨社區管理委員會(下 稱君匯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及顧問委員,因聲請人質疑管 委會變更會議召開時間之決議有瑕疵,而與被告發生爭執, 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以其所有帳號al len.chen01@msa.hinet.net電子郵件,傳送載有如附表一所 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聲請人及其餘委員觀覽,貶損聲請人之 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31 0 條第2 項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 以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僅係防衛或為自己 辯白之行為,難認係以減損聲請名譽為目的為由,然未能詳 查聲請人及被告間所傳送電子郵件之先後順序,且未區別被
告所為言論究係該當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亦未詳論該等言 論不該當侮辱之原因及有何誹謗免責事由,於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均有違背,爰聲請准予交付審判等語。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 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 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11月25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同此見 解)。而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 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 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 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 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 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 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 跨越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 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 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 回之。
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 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公然侮辱,須行為 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 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其中之「侮辱」要 件,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 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 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而同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若僅係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 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罪範疇,且行為人就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實係因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或就可受 公評之特定事項以善意表達合理、適當之意見,若符大法官
解釋第509 號為保障憲法上言論自由所揭櫫「合理評論原則 」,依同法第311 條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即應認不具誹 謗之故意,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 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本件聲請人以 前揭理由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而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經查:
㈠被告及聲請人分別為君匯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及顧問委員 ,2 人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分別寄送載有如附表二、 三(含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他方,並將各該電子 郵件副本傳送予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君匯社區管委會其餘委 員及總幹事袁桂福,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三 所示電子郵件在卷可稽,亦經被告所供承,堪認屬實。 ㈡觀雙方信件往來之內容,係因聲請人質疑君匯社區管委會會 議召開時間具程序瑕疵,被告以主任委員之身分及職權回覆 後,經聲請人以「當了主委,果然不一樣…不要老把委員的 委屈掛在嘴上,也不要老是掛萬漏一,怎不讓人惋惜」(附 表二編號4 )、「如果「主委」連委員開會的權利都沒有辦 法顧到,更遑論住戶?」(附表二編號5 )、「陳先生:請 仔細看看第四、五次會議紀錄,何處show每月第四週開會? !?!嘆息呀!」(附表三編號2 )等語譏諷被告未盡其主 任委員之責,被告始以「既然話要說出來,就說開了!從我 上任,您老兄出席過幾次會議,你到底知道什麼?了解什麼 ?幫忙了什麼?只是把自己當成太上皇!」(附表二編號6 即附表一編號3 )、「社區一堆事要做,還要處理你的無理 取鬧,一下子你的錢(問袁經理還剩多少,為何不拿走,自 己說移交,又要查)!一下子星空要喝酒,(星空條款可是 一條條地在會議上審查通過的)!你這個顧問委員到底做了 些什麼?」(附表二編號6 即附表一編號4 )、「請別在無 理取鬧!不是只有顧你這個太上皇一人而已!」(附表二編 號7 即附表一編號6 )、「請問你是年紀大看不懂我寫的嗎 ?你不出席,就放棄權利!會議中已討論過!會議紀錄是紀 錄重要大事,不是紀錄一些芝麻小事,何時開會?委員們在 會議中決定即可!請你不要不進入狀況,不關心社區重要之 事,只在那邊亂!專心你自己公司的事吧!哎!真的是…! 可悲啊!」(附表三編號3 即附表一編號1 、2 )等語予以 回應,指摘聲請人不應在缺席管委會之情況下,另行否決管 委會所議決之開會期程,核屬彼等爭執過程中,基於自衛、 自辯所為陳述;嗣因聲請人復以「對你,當然沒差!看看你 的嘴臉!」等語譏諷被告(附表二編號11),並以「如不補 正開會時間更改決議會議紀錄!請緣往例於每月第二週、週
三晚間七時開會!以維委員及住戶權益!」等語重述其所認 決議程序瑕疵之主張(附表三編號6 ),被告乃以「很抱歉 !我的嘴一定比你年輕,比你帥!頭髮比你多!」等語回應 聲請人之嘲諷(附表二編號12即附表一編號5 ),並以「夠 了!你鬧夠了嗎?別忘掉今年你自己母親生日你是如何改變 開會時間的!太胡鬧了!現在是我當家!請記清楚!太可悲 了!你這種人!」等語(附表三編號7 即附表一編號7 ), 表達無法就該議題與聲請人理性溝通之旨。是被告對聲請人 所為「年紀大看不懂我寫的」、「專心你自己公司的事」、 「你到底知道什麼」、「社區一堆事要做,還要處理你的無 理取鬧」、「你這個顧問委員到底做了些什麼」、「我的嘴 一定比你年輕,比你帥!頭髮比你多!」等指摘,核屬回應 聲請人之嘲諷所為言論,縱其內容用詞遣字令聲請人不快, 尚難認有何誹謗之犯意。聲請人擷取被告前開陳述中關於「 我的嘴臉一定比你年輕、比你帥!頭髮比你多!」、「請問 你是年紀大看不懂我寫的嗎」等詞句,指摘被告亦在誹謗、 侮辱聲請人外貌,指其老、醜、髮量少,唾棄其為有年紀之 人,並以「太可悲了!你這種人」、「專心你自己公司的事 吧!哎!真的是…!可悲啊!」等用語,意指聲請人無可救 藥、不知廉恥,是可悲之人,而誹謗、侮辱聲請人名譽云云 (見本院卷第32頁),核與彼等間前揭具體對話情節及被告 實際使用言詞未盡相符,應屬聲請人感受範疇,尚難據為被 告有何誹謗、侮辱犯意之證明。況被告對聲請人所指「可悲 」、「太上皇」等抽象批評,其客觀意涵亦難認有何貶損聲 請人之社會及人格評價,綜以雙方來往信函內容觀之,難謂 具何侮辱之犯意,無從以公然侮辱之罪嫌相繩。六、綜上所述,依被告及聲請人以附表二、三所示信件之發言先 後順序觀之,尚難認被告所為言論有何貶損聲請人名譽之犯 意。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妨害名譽 之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處分不起訴 ,及高檢署檢察長認聲請人之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 均已詳述其證據取捨及敘明理由,且所為之論斷亦無採證認 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適用法則不當,或其他違背法 令之情形,是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法並無 違誤,且聲請人所指摘各節均不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本件 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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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內容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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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8 月25│請問你是年紀大看不懂我寫的嗎│各該電子郵件內容│
│ │日晚上7 時25│?你不出席,就放棄權利! │除傳送予聲請人(│
│ │分許 │ │電子郵件帳號:ah│
├──┼──────┼──────────────┤an@evga.com )外│
│ 2 │同上 │專心你自己公司的事吧! │,尚同時以副本傳│
│ │ │哎!真的是…!可悲啊! │送予君匯社區總幹│
├──┼──────┼──────────────┤事袁桂福(sunway│
│ 3 │103 年8 月26│既然話要說出來,就說開了!從│0000000000@gmail│
│ │日上午2 時許│我上任,您老兄出席過幾次會議│.com)及管委會委│
│ │ │,你到底知道什麼?了解什麼?│員黃炯焜(s10150│
│ │ │幫忙了什麼? │9@sinyi.com.tw)│
│ │ │只是把自己當成太上皇! │、廖清標(apiaos│
├──┼──────┼──────────────┤uan@gmail.com )│
│ 4 │同上 │社區一堆事要做,還要處理你的│、王淑珍(t87075│
│ │ │無理取鬧,一下子你的錢(問袁│@jcps.tp.edu.tw │
│ │ │經理還剩多少,為何不拿走,自│)、謝丹瑜(b252│
│ │ │己說移交,又要查)!一下子星│0000000@hotmail.│
│ │ │空要喝酒,(星空條款可是一條│com)、張大巾( │
│ │ │條地在會議上審查通過的)!你│lalala7878@yahoo│
│ │ │這個顧問委員到底做了些什麼?│.com.tw;luluchan│
├──┼──────┼──────────────┤g0319@gmal.com)│
│ 5 │103 年8 月26│很抱歉!我的嘴一定比你年輕,│ │
│ │日上午7 時13│比你帥!頭髮比你多! │ │
│ │分許 │ │ │
├──┼──────┼──────────────┤ │
│ 6 │103 年8 月26│請別在無理取鬧! │ │
│ │日上午2 時2 │不是只有顧你這個太上皇一人而│ │
│ │分許 │已! │ │
├──┼──────┼──────────────┤ │
│ 7 │103 年8 月26│夠了!你鬧夠了嗎?別忘掉今年│ │
│ │日晚上6 時11│你自己母親生日你是如何改變開│ │
│ │分許 │會時間的! │ │
│ │ │太胡鬧了!現在是我當家!請記│ │
│ │ │清楚! │ │
│ │ │太可悲了!你這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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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郵件主旨:「管委會開會時間改為每月第4週三」)┌──┬────┬─────┬──────────────┬────┐
│編號│時間 │寄件者 │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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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8 │袁桂福 │韓委員您好:您所疑慮管委會會│ │
│ │月25日下│ │議應為每月第2 週三,第5 次會│ │
│ │午1 時25│ │議時提報各委員,為陪合月底財│ │
│ │分許 │ │報用印及出帳,委員出席時一起│ │
│ │ │ │用印,不用為蓋章再另撥時間再│ │
│ │ │ │到服務中心,所以會議改為每月│ │
│ │ │ │第4 週三,冒然之處請諒宥。職│ │
│ │ │ │桂福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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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8 │聲請人 │不是疑慮!是程序瑕疵!請問第│ │
│ │月25日下│ │五次會議紀錄公告通知沒?事前│ │
│ │午5 時25│ │有徵詢嗎?這是第二次了!委員│ │
│ │分許 │ │不是都住在社區嗎?有什麼不好│ │
│ │ │ │配合的!我特別將第二週的行程│ │
│ │ │ │改至第三、四週!現在你又通知│ │
│ │ │ │更改!?!?社區事務是公眾事│ │
│ │ │ │務,不是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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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8 │被告 │我想從我接任主委一職起,凡事│ │
│ │月25日晚│ │儘可能做到完善,也希望委員會│ │
│ │間9 時4 │ │的各位委員可以和諧相處,現今│ │
│ │分許 │ │物業保全好人才難尋,尤其一位│ │
│ │ │ │盡責的社區經理(總幹事),我│ │
│ │ │ │相信袁經理到任這不到兩個月所│ │
│ │ │ │做的事是有目共睹的!(至今沒│ │
│ │ │ │有休過一天假,颱風夜還留守在│ │
│ │ │ │辦公室整頁)我不希望他再遭遇│ │
│ │ │ │到任何委屈或無理的對待(如方│ │
│ │ │ │委員冤枉外牆燈事件)! │ │
│ │ │ │我知道各位委員各自有各自事要│ │
│ │ │ │忙,甚至有的委員每月的委員會│ │
│ │ │ │議連續兩三次都沒出席,那如何│ │
│ │ │ │清楚明瞭各種事務呢?我相信在│ │
│ │ │ │我的管理下不會有程序瑕疵的事│ │
│ │ │ │情出現,就算真的有也請多多包│ │
│ │ │ │含,當初所謂的全力支持?所謂│ │
│ │ │ │的幫忙?為何只有批判、反對!│ │
│ │ │ │甚至一點鼓勵讚美的言語字句都│ │
│ │ │ │聽不到、看不到! │ │
│ │ │ │人是互相尊重的!尤其為社區做│ │
│ │ │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我會累,│ │
│ │ │ │袁經理大多不在我們社區做,那│ │
│ │ │ │對我們社區又有何益呢? │ │
│ │ │ │從今後若有任何事情不明,請先│ │
│ │ │ │瞭解清楚再批判!否則我會請袁│ │
│ │ │ │經理把事情用在應該做的事上!│ │
│ │ │ │望各位委員共勉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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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8 │聲請人 │當了主委,果然不一樣! │ │
│ │月26日上│ │袁經理是做的不錯,他做得這麼│ │
│ │午1 時9 │ │死去活來,怎麼也沒看見您的隻│ │
│ │分許 │ │字片語?怎樣給人家一個鼓勵!│ │
│ │ │ │不要老把委員的委屈掛在嘴上,│ │
│ │ │ │也不要老是掛萬漏一,怎不讓人│ │
│ │ │ │惋惜! │ │
│ │ │ │我question開會時間更改,是批│ │
│ │ │ │判、反對嗎?太沈重了吧!這不│ │
│ │ │ │是您曾經說的「連開會通知都辦│ │
│ │ │ │不好,還能辦什麼?」 │ │
│ │ │ │我還是一本出衷會支持您!但不│ │
│ │ │ │要等到要什麼的時候才聯絡,也│ │
│ │ │ │不要讓經理傳話!他應該是真的│ │
│ │ │ │很忙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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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8 │聲請人 │Sorry for the typo「初衷」!│ │
│ │月26日上│ │另外再嘮叨一下,如果「主委」│ │
│ │午1 時34│ │連委員開會的權利都沒有辦法顧│ │
│ │分許 │ │到,更遑論住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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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8 │被告 │我無須與你在此上面爭執!公道│即附表一│
│ │月26日上│ │自在人心,我們都使用Line,是│編號3、4│
│ │午2 時許│ │你老兄說什麼也不用!那你怎知│ │
│ │ │ │我沒有鼓勵袁經理呢?(自以為│ │
│ │ │ │是) │ │
│ │ │ │既然話要說開來,就說開了!從│ │
│ │ │ │我上任,您老兄出席過幾次會議│ │
│ │ │ │,你到底知道什麼?瞭解什麼?│ │
│ │ │ │幫忙了什麼?只是把自己當成太│ │
│ │ │ │上皇! │ │
│ │ │ │你那麼有本事當初為何不做到底│ │
│ │ │ │,還苦苦拜託我幫你接!現在下│ │
│ │ │ │任了滿口風涼話! │ │
│ │ │ │會議時間要更改是在第四次會議│ │
│ │ │ │就提出來的,(你沒來)!在第│ │
│ │ │ │五次會議全體委員通通的!(你│ │
│ │ │ │又沒來;又授權廖委員),這樣│ │
│ │ │ │哪裡有問題! │ │
│ │ │ │社區一堆事要做,還要處理你的│ │
│ │ │ │無理取鬧,一下子你的錢(問袁│ │
│ │ │ │經理還剩多少,為何不拿走,自│ │
│ │ │ │己說移交,又要查)!一下子星│ │
│ │ │ │空要喝酒,(星空條款可是一條│ │
│ │ │ │條地在會議上審查通過的)! │ │
│ │ │ │你這個顧問委員到底做了些什麼│ │
│ │ │ │? │ │
│ │ │ │知道你愛面子也給足你面子,發│ │
│ │ │ │公告讓全住戶知道你請喝咖啡,│ │
│ │ │ │我大可以把錢退給你,你知道造│ │
│ │ │ │成我們很大的麻煩嗎? │ │
│ │ │ │我不是當了主委就不一樣,我是│ │
│ │ │ │就事論事,若你仍然有對我不悅│ │
│ │ │ │,我們可以在會議上當著大家的│ │
│ │ │ │面一條條的算清楚! │ │
│ │ │ │你知道嗎?您是全社區最最沒有│ │
│ │ │ │資格來說我的人,因為我是挺你│ │
│ │ │ │才接這個位置!否則你現在可以│ │
│ │ │ │在這邊大聲說話嗎? │ │
│ │ │ │你懂感恩嗎?如果你所謂的支持│ │
│ │ │ │是這樣子的話!那拜託!我不需│ │
│ │ │ │要你的支持! │ │
│ │ │ │寒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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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年8 │被告 │請別再無理取鬧!不是只有顧你│即附表一│
│ │月26日上│ │這個太上皇一人而已! │編號5 │
│ │午2 時2 │ │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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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 年8 │被告 │記得開會時間,請務必出席九月│郵件顯示│
│ │月25日晚│ │份會議!盡一下你該盡的責任,│時間有誤│
│ │上11時12│ │不要不出席又授權別的委員!現│,依郵件│
│ │分許 │ │在又一堆問題!管委會只處理你│網頁顯示│
│ │ │ │的事而已! │位置及上│
│ │ │ │ │下文觀之│
│ │ │ │ │,應為10│
│ │ │ │ │3 年8 月│
│ │ │ │ │26日上午│
│ │ │ │ │2 、3 時│
│ │ │ │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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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 年8 │聲請人 │如是九月底,可能沒辦法按照您│ │
│ │月26日上│ │的旨意了! │ │
│ │午3 時19│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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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 年8 │被告 │沒差了!反正不管在哪一週,我│郵件顯示│
│ │月25日下│ │上任後你也從來沒參加過! │時間有誤│
│ │午4 時1 │ │ │,依郵件│
│ │分許 │ │ │網頁顯示│
│ │ │ │ │位置及上│
│ │ │ │ │下文觀之│
│ │ │ │ │,應為10│
│ │ │ │ │3 年8 月│
│ │ │ │ │26日上午│
│ │ │ │ │3 時19分│
│ │ │ │ │至7 時8 │
│ │ │ │ │分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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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 年8 │聲請人 │對你,當然沒差!看看你的嘴臉│ │
│ │月26日上│ │! │ │
│ │午7 時8 │ │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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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 年8 │被告 │很抱歉!我的嘴臉一定比你年輕│即附表一│
│ │月26日上│ │,比你帥!頭髮比你多!哈哈!│編號6 │
│ │午7 時13│ │感謝你的稱讚!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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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郵件主旨:「3份會議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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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寄件人 │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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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8 │sunway │各位委員好:呈送會議紀錄,職│ │
│ │月25日下│ │僅將會議紀錄公告卻未以E-MAIL│ │
│ │午5 時56│ │呈各委員請原諒,爾後會議紀錄│ │
│ │分許 │ │經法委、財委、監委、主委簽核│ │
│ │ │ │後公告,另電子檔呈發各委員信│ │
│ │ │ │箱。職桂福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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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8 │聲請人 │陳先生:請仔細看看第四、五次│ │
│ │月26日上│ │會議紀錄,何處show每月第四週│ │
│ │午10時13│ │開會?!?!嘆息呀!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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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8 │被告 │請問你是是年紀大看不懂我寫的│即附表一│
│ │月25日晚│ │嗎?你不出席,就放棄權利!會│編號1、2│
│ │上7 時25│ │議中已討論過! │,郵件時│
│ │分許 │ │會議紀錄是紀錄重要大事,不是│間顯示有│
│ │ │ │紀錄一些芝麻小事,何時開會?│誤,依郵│
│ │ │ │委員們在會議中決定即可! │件網頁顯│
│ │ │ │請你不要不進入狀況,不關心社│示位置及│
│ │ │ │區重要之事,只在那邊亂! │上下文觀│
│ │ │ │專心你自己公司的事吧!哎!真│之,應為│
│ │ │ │的是…!可悲啊! │103 年8 │
│ │ │ │ │月26日上│
│ │ │ │ │午10時13│
│ │ │ │ │分至36分│
│ │ │ │ │間 │
├──┼────┼─────┼──────────────┼────┤
│ 4 │103 年8 │聲請人 │陳先生,你這就錯大了!不是你│郵件時間│
│ │月25日晚│ │說的算!去追認補正吧!並通知│顯示有誤│
│ │間8 時46│ │所有管委及住戶!我在最開始給│,依郵件│
│ │分許 │ │袁經理的信上就提到「程序瑕疵│網頁顯示│
│ │ │ │」這四個字! │位置及上│
│ │ │ │ │下文觀之│
│ │ │ │ │,應為10│
│ │ │ │ │3 年8 月│
│ │ │ │ │26日上午│
│ │ │ │ │10時13分│
│ │ │ │ │至36分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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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8 │被告 │標題:關於韓泰生委員一事 │ │
│ │月26日上│ │各位委員們、袁經理:您們好!│ │
│ │午10時36│ │關於韓泰生委員一事,本人在此│ │
│ │分許 │ │不再做任何回應!公道自在人心│ │
│ │ │ │! │ │
│ │ │ │以後有任何事務請在會議上討論│ │
│ │ │ │! │ │
│ │ │ │若不出席又無授權即代表放棄!│ │
│ │ │ │又已授權就請全面照辦! │ │
│ │ │ │從今而後除非是社區重要之事,│ │
│ │ │ │才在會議時間外討論,檢討!若│ │
│ │ │ │不是!一律不與理會!委員們的│ │
│ │ │ │時間都很寶貴的!不是看美國時│ │
│ │ │ │間的! │ │
│ │ │ │請袁經理照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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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8 │聲請人 │如不補正開會時間更改決議會議│ │
│ │月26日下│ │紀錄!請緣往例於每月第二週、│ │
│ │午5 時55│ │週三晚間七時開會!以維委員及│ │
│ │分許 │ │住戶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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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年8 │被告 │夠了!你鬧夠了嗎? │即附表一│
│ │月26日下│ │別忘掉今年你自己母親生日你是│編號7 │
│ │午6 時11│ │如何改變開會時間的! │ │
│ │分許 │ │太胡鬧了!現在是我當家!請記│ │
│ │ │ │清楚! │ │
│ │ │ │太可悲了!你這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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