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90號
TPDM,104,聲,209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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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 年度緩字第1977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世雍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03 年度偵字第2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等是。復對照刑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 219 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上列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至明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 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 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 第98條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而 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且採義務沒收主 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 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 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3 年5 月14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638號為緩起訴處 分,且其緩起訴期間於104 年5 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 及103 年度緩字第197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外接硬碟共內含非法重製之「真北 斗無雙」、「忍者外傳3 」遊戲軟體,扣案如附表編號2 、 3 所示之「PS3 」遊戲主機1 台、引導光碟片1 片,則係將 原遊戲主機改裝,以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所 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 書、扣案物品照片、勘驗光碟內容之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 站頁面列印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暨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 案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人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 聲請依據,惟因本件扣案物品,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之物,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 一 │外接硬碟 │壹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藍│
│ 二 │已改機之「PS3 」主機 │壹台│字第69號扣押物品│
├──┼───────────┼──┤清單 │
│ 三 │讀取盜版遊戲引導光碟片│壹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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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