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57號
TPDM,104,聲,1957,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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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 年度調偵字第773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103
年度緩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大陸劇-三國」DVD 光碟陸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佑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773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盜版「大陸劇-三國」DVD 光碟6 片(詳 如該署103 年度紅字第375 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773 號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 被告持有之「大陸劇-三國」DVD 光碟6 片,經鑑定結果為 仿冒商品,此有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02 年12月30日檢視 證明書存卷可證,堪認上開「大陸劇-三國」DVD 光碟6 片 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是上開物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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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