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天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天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天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104 年7 月3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