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7號
PTDV,105,建,17,2017080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榮林即蘇榮林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榮林即蘇榮林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
4,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林琇君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