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31號
TPDM,104,易,631,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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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竹元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0873 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竹元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10873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 年度簡字第15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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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