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4年度,64號
TPDM,104,審交簡附民,64,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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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鍾金水
被   告 郭正和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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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