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 告 陳和美 訴訟代理人 王振廣 被 告 陳朝鶴 陳明正 陳明忠 陳明義 陳韋全 陳麗華 陳耀輝 陳耀宗 陳汶言 陳俊臣 陳本原 陳春光 陳家興 周陳貞潔 林陳貞蓉 翁千惠 翁于婷 翁中良 翁震坤 莊明月 陳莊美珠 莊美絨 謝莊美說 王金葉 王金花 王金麗 王振雄 鄭傑仁 鄭傑文 翁慧娟 洪有福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淑貞 被 告 洪正吉 洪鳳林 洪淑煌 洪淑華 洪淑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0六年度司繼字 第五五三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本訴訟先決事項,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事件業經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有該 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553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稽,因 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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