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一號
原 告 王陳桂津
被 告 張清枝
張明泉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清枝及張明泉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