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被 告 林芳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6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芳如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66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 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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