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
第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儷瑛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高儷瑛於民國102年6月6日13時40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接 續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馬路邊,對吳鈺潔罵稱「流氓」等語(如附表編 號6所示),足以貶損吳鈺潔之人格及其於社會上之評價。二、案經吳鈺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被告高儷瑛犯有本案罪行之下述供述證據資料, 因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2 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又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 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貳、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認其於前揭時、地,指稱告訴人吳鈺潔 「流氓」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 與告訴人均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公寓 大廈社區(下稱微風麗弗社區)住戶,告訴人係社區主任委 員,伊則為關心社區發展之住戶,二人在社區管理、發展之 理念上有所不合,且告訴人曾毆打伊成傷,因此伊認為打人 就是流氓才會口出此言,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犯意云云。經 查:
一、被告於附表編號6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罵稱「流氓」等 語,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460號卷,下稱偵字第14460號 卷,第18頁及反面),復經本院勘驗現場錄音光碟屬實,並 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附表編號6及本院卷第30頁), 被告對有此言論一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頁),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而本案發生地點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馬路邊,核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 甚明。
二、按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 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 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 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 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亦即,誹謗行 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 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 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 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 之事項,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 有誹謗行為可言;否則,若行為人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 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意見或評論,且其內容係情緒性或人身 攻擊之批評,或屬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則仍非屬誹謗行為 ,而應論以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於102年6月6日13時40 分許指稱告訴人「流氓」,而經本院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確認 屬實,已如上述,而觀諸被告口出上開「流氓」詞語時,其 言語脈絡係以「社區有危險」為開端,尚無具體描述包含人 、時、地、行為方式在內之事件細節而其指摘內容,反僅泛 稱「流氓」等空洞言語,並非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流 氓」乃係指破壞社會秩序或組織幫派之不法份子,用於評價 他人時,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足認致使告訴人 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
三、被告雖辯稱伊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然被告年已六旬 ,且自陳有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曾擔任國中公民道德教師 及曾在國泰人壽擔任主管(見本院卷第55頁),為具有相當 社會知識經驗之人,且對語彙使用亦有相當能力,則對以「 流氓」指稱他人,具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 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等 節,實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四、至告訴人前於102年6月4日,因毆打被告成傷,經本院於102 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861號判決處拘役30日,嗣告訴 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月28日以10 2年度上易字第26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節,有前揭判決 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固屬事實,而「名譽」本即構築在事 實之上,是法律雖不保障個人「欺世盜名」之權利,然亦非 個人於舉止不端,即有不限時間、地點、場合及方式,均有 義務承擔逾越其不端行為內涵之負面評價(尤其非公眾人物
之尋常百姓如告訴人更係如此),易言之,被告縱曾遭告訴 人前開傷害惡行,亦無從就此獲得無限制以任何自認相關之 言論強加於告訴人,而不受法律制裁之豁免權。考諸告訴人 與被告間僅止單一次之傷害行為,與「流氓」所指不法份子 破壞社會秩序之情形尚有落差,又被告本次所漫指告訴人「 流氓」之行為,已間隔發生上開傷害犯行2日,復且係被告 主動向告訴人發語,未有告訴人以暴力行為攻擊或其他主動 挑唆等具體之不法舉措,則被告既係突如其來反覆陳稱告訴 人係「流氓」,則徵被告前揭言詞,實已逸脫告訴人前所為 傷害犯行之關聯性及惡性,而足以貶低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無疑。
五、綜上,被告上開行為,要非對於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 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而屬無故之藉機惡意 謾罵,以求發洩情緒,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客 觀上之公然侮辱行為甚明,是被告所辯各節,均係事後卸責 之詞,委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前後對告訴人口出「流氓」之行為,各時間密接、地點及 方式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均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 接續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同為社區住戶,遇事不思冷靜以對,而逕 行對告訴人以上述不堪言詞漫罵之,致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均 因此受損,除無濟於紛爭之解決,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問題, 法治教育顯有不足,行為亦無足取,惟念本案犯行係因與告 訴人在社區發展之經營理念有所不睦之際而為,及其自述大 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目前退休之生活狀況 (見偵字第14460號卷第3頁、本院卷第103頁反面),暨其 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有於前揭時、地有以「是不是流氓」、 「妳就是流氓」之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
二、此部分告訴人於警詢時、偵查中固均指稱被告有於上揭時、 地對其辱罵「是不是流氓」、「妳就是流氓」,惟經本院勘 驗錄音內容結果,被告係稱「要打人是不是流氓」、「打人 的是流氓」(見本院卷第30頁),衡諸該用語之語意,乃係
表達其認為打人的人係流氓之意,其公開為前述言論,非直 指謾罵告訴人是流氓,則實際上對告訴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 無影響,核此部分之言詞,並無貶損個人名譽之意,亦未涉 及人身攻擊,依社會一般大眾之觀感,猶未足以對告訴人在 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造成貶損,即難逕以刑法公然侮辱罪之 刑責相繩,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述論罪之公然 侮辱罪間,因公訴意旨認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儷瑛與告訴人吳鈺潔均係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社區住戶,告訴人並為該社 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雙方素有嫌隙。詎被告竟基於意圖 散布於眾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在 不特定人可自由出入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地點,以如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之言論誹謗並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 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 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 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而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 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 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 解釋意旨可資參照。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 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 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 :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 屬誹謗行為。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必須具有足以損 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否則, 若行為人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意見 或評論,且其內容係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或屬謾罵性 之言詞或用語,則仍非屬誹謗行為,而應論以公然侮辱罪。 。又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另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為其要件。是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 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 。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 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
為人之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 。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 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如因之可受貶損,則雖對其人之真價 值未生影響,或並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 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 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難認為名譽之 侵害。再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 「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 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 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 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規定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 。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 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 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 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 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 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 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 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 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 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 「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 ,賦與絕對保障,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管理微風麗弗社區之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襄理曾志隆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微風麗弗社區保全人員徐 祥富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所提之錄音錄影光碟為其 論據。
肆、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認其於前揭時、地,有為如附表編號1 至5勘驗內容之言論等情(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83頁反面 ),惟堅詞否認有何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提到 有關「女人來了」等語,是因為於102年1月1日有2位不明之 男士到微風麗弗社區,且告訴人也稱那2位男性朋友係「我 的男人」,伊只是轉述告訴人講的話,又告訴人年逾四十、 未婚,搭訕其他男人若為真,亦合情合理;有關「女婿」部 分,則僅係提醒告訴人不要常找伊的女婿,因為告訴人動不
動就要找伊女婿告狀、三更半夜也要找;另因為伊關心社區 發展,想要申請資料、參與社區會議,然卻被告訴人阻擋, 伊才會想提醒社區住戶目前社區之不良處境,伊講這些話都 是有原因的,且這些事情都可受公評,是伊均不具有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意思等語。經查:
一、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5之言論,已經本院勘驗錄音、錄影檔 案如筆錄及附表勘驗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且 為被告所坦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先予敘明。而被告所 言並非隻字片語,未能單以起訴書所載所述言論欄即為評價 ,而應觀以前後文句論斷(詳後述)。
二、就起訴書如附表編號1「那兩個是她的男人」、「還沒開始 男生都靠邊站,一堆男人,她(即告訴人)爽死了!…那時 候有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逗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 ,真的是受不了…她說她是主委,讓她兩人在這邊說是她的 男人,還沒開始她就這樣了,受不了,受不了,真的」;附 表編號2「別的男人妳要搭訕是妳的事喔!不要跟我女婿有 什麼、有什麼、有什麼有關係喔、有什麼往來」部分: ㈠附表編號1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指摘「那兩個是她的男 人」、「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非屬事實,然經本院勘驗 被告提出之102年1月1日錄影光碟(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及 附件),被告、告訴人於102年1月1日之對話已提及「他說 這兩個是我的男人」之內容,則102年1月1日有2位男子在微 風麗弗社區乙事屬實,而被告嗣於102年1月13、15日提及, 亦僅係被告表示曾見聞2位男士在微風麗弗社區並為告訴人 之友人,依一般社會通念,「男人」、「女人」均僅為中性 用語,本質未含有貶抑或使人有不當聯想,被告言論內容均 尚不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 ㈡附表編號2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影射告訴人有意與被告 女婿不當往來,惟依被告所述言論以觀,僅係在要求告訴人 勿與其女婿接觸,未涉及「性」及「不當男女關係」,並不 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 ㈢綜上,此部分被告之行為欠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 譽之事之構成要件要素,而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之 成立要件有間。
三、就起訴書如附表編號2「她(即告訴人)爽死了!」、附表 編號3「(於其他男性前來時,當著告訴人的面表示)你的 女人來了喔?」、「妳嚇死人了」、「跟總幹事牽進牽出啦 」部分:
㈠所謂「爽死了」、「你的女人來了唷」、「跟總幹事牽進牽 出」等言論,本質上並不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非
屬侮辱性之言語,並不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 格及聲譽地位。
㈡公訴意旨認「妳嚇死人了」一詞係被告指稱告訴人長相嚇死 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73頁及反面),惟經本院勘驗錄音檔 案結果,被告所言乃「別常常這樣坐在那邊嚇死人」(見本 院卷第26頁反面),由此觀之,僅指告訴人坐在大廳嚇到人 ,尚未能聯想與告訴人外表有關;又被告辯以此係因伊女兒 有一次進社區大門時,告訴人擋在伊女兒面前,伊意思是要 告訴人不要再這樣嚇人(見本院卷第83頁反面),則尚難據 以認定被告言論即係針對告訴人之外貌,而認被告具侮辱告 訴人之主觀犯意;且所謂「嚇死人」,無論係用於對人、事 、物、美醜之評價,究否已達刑法上「侮辱」之涵義,每隨 個人主觀觀念或價值標準而有所不同,難認被告使用之上開 字眼已達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界限。
㈢綜上,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 難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四、就起訴書編號1「跟流氓沒兩樣」、編號3「丟人的事」、「 不要臉」、編號4「丟臉啊」、編號5「耍流氓」、「都不知 道要不要臉」部分:
㈠上開言論經本院勘驗錄音、錄影檔案,而綜合被告言論內容 之前後文脈絡以觀,均談及告訴人擔任主委之作為、管理委 員會合法與否、欲參與開會及調取資料之遭遇,核非無關事 實真偽而純屬謾罵之抽象內容,則此部分應屬刑法誹謗罪之 規範範疇,尚無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就此公訴意旨容有 誤會,合先敘明。
㈡被告與告訴人、訴外人即微風麗弗社區前總幹事王世明、訴 外人即微風麗弗社區前主任委員廖心瑜等人就社區管理事項 迭有爭執;微風麗弗社區管理委員會曾於101年7月1日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向法院訴請被告強制遷離案,並向本 院民事庭訴請判決被告遷移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偵字第15073、20515、22828號、102年度偵字第 315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6號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47號 民事判決在卷可參,則被告無論係就其自身居住於該社區所 經歷事項或另案偵、審過程所得理解資訊,而對特定社區管 理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 論,均非無據,且其所用語句縱有情緒性用語、負面意涵, 但此乃於發表意見時,為突顯個人意見或批判他人意見時所 常見,難認有何誹謗之犯意。況人於爭執之中所表示的情緒
性用語,不特定人若見聞此情境,依生活經驗及智識水準亦 能認知乃因嫌隙一時相爭、勢如水火而致口不擇言,仍得基 於對事實之認知而加以判斷,客觀上難認告訴人之社會上人 格評價有因而受貶損之虞,自不能遽入被告於罪。 ㈢綜上,公訴人此部分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 侮辱及誹謗之犯行。
伍、綜上所述,公訴人前揭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誹 謗、公然侮辱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涉犯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為無罪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祿芳偵查起訴,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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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起訴被告所述言論 │起訴罪名 │勘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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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微風麗弗│「那兩個是她的男人」 │誹謗罪嫌、公│【錄音時間長55秒】 │
│ │13日17時│大廈1樓 │「跟流氓沒兩樣」 │然侮辱罪嫌 │女:…那兩個是她的男人,現在就│
│ │18分許 │大廳 │ │ │ 否認說我沒有講唷,都是妳講│
│ │ │ │ │ │ 的唷。 │
│ │ │ │ │ │男:… │
│ │ │ │ │ │女:…這種人在做主委,這種鄰居│
│ │ │ │ │ │ ,跟流氓沒兩樣… │
│ │ │ │ │ │男:妳聽我… │
│ │ │ │ │ │女:我這個錄影帶給人家看… │
│ │ │ │ │ │男:… │
│ ├────┼────┼───────────┤ ├───────────────┤
│ │102年1月│微風麗弗│「還沒開始男生都靠邊站│ │【錄影時間長4分58秒】 │
│ │15日16時│大廈1樓 │,一堆男人,她(即告訴│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1/15/2013 │
│ │31分許 │大廳 │人)爽死了!…那時候有│ │16:29:01,有6位男子及1位女子│
│ │ │ │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 │聚在大廳櫃檯旁。 │
│ │ │ │逗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 │16:31:14,有1位身穿白色上衣 │
│ │ │ │男人,真的是受不了…她│ │的女子從畫面左方出現,女子在大│
│ │ │ │說她是主委,讓她兩人在│ │廳來回走。 │
│ │ │ │這邊說是她的男人,還沒│ │(16:31:42) │
│ │ │ │開始她就這樣了,受不了│ │女:還沒進來就已經在靠邊、靠邊│
│ │ │ │,受不了,真的」 │ │ … (背景聲吵雜聽不清楚) 就│
│ │ │ │ │ │ 先進去,所以說裡面就是那樣│
│ │ │ │ │ │ ,喔,她爽死了,人還沒有走│
│ │ │ │ │ │ 掉就已經在換人了,你看,這│
│ │ │ │ │ │ 個人變得多快,要不要看錄影│
│ │ │ │ │ │ 帶,要不要看錄影帶,那時候│
│ │ │ │ │ │ 有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逗│
│ │ │ │ │ │ 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
│ │ │ │ │ │ 真的是受不了,你沒問本公司│
│ │ │ │ │ │ 讓兩個不明人士在這邊逗留,│
│ │ │ │ │ │ 她說她是主委,讓那兩個人在│
│ │ │ │ │ │ 這邊說是她的男人,這不、這│
│ │ │ │ │ │ 不,她就那樣子,受不了啊,│
│ │ │ │ │ │ 受不了啊,真的。 │
│ │ │ │ │ │16:33:00,白衣女子從畫面右方│
│ │ │ │ │ │離開,女子上述說話過程中,大廳│
│ │ │ │ │ │皆不時有人走動。 │
│ │ │ │ │ │16:34:01,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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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 │微風麗弗│「別的男人妳要搭訕是妳│誹謗罪嫌(指│【錄音時間長33秒】 │
│ │1月27日 │大廈1樓 │的事喔!不要跟我女婿有 │稱告訴人搭訕│女:別的男人怎樣那是妳的事啦,│
│ │15時55分│大廳 │什麼、有什麼、有什麼有│其他男人並影│ 妳不要,不要跟我女婿有什麼│
│ │許 │ │關係喔、有什麼往來」 │射告訴人有意│ 、有什麼、有什麼、有什麼往│
│ │ │ │ │與被告女婿不│ 來,我是把妳,我是把妳掌握│
│ │ │ │ │當往來) │ 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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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2月│微風麗弗│(於其他男性前來時,當│公然侮辱罪嫌│【錄音時間長35秒】 │
│ │5日18時 │大廈地下│著告訴人的面表示)「你│ │(以甲、乙、丙…等代號簡稱說話 │
│ │20分許 │1樓 │的女人來了喔?」 │ │人聲) │
│ │ │ │ │ │甲女:我要請,我要申請資料 │
│ │ │ │ │ │乙女:不行。 │
│ │ │ │ │ │甲女:為什麼不行?為什麼? │
│ │ │ │ │ │乙女:…(聽不清楚) │
│ │ │ │ │ │甲女:為什麼?妳住戶管理規約拿│
│ │ │ │ │ │ 出來,拿出來,妳拿出來。│
│ │ │ │ │ │丙男:妳講很久了,妳去吃飯啦。│
│ │ │ │ │ │甲女:拿出來,女人來了唷?是怎│
│ │ │ │ │ │ 樣我要去吃飯,我要辦事情│
│ │ │ │ │ │ ,我要辦事情,我要辦事情│
│ │ │ │ │ │ 為什麼不行,妳拿出來,妳│
│ │ │ │ │ │ 住戶管理規約拿出來,住戶│
│ │ │ │ │ │ 管理規約拿出來,為什麼不│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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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2月│微風麗弗│「妳嚇死人了」 │ │【錄音時間長15秒】 │
│ │8日22時 │大廈1樓 │ │ │女:別常常這樣坐在那邊嚇死人。│
│ │13分許 │大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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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 │微風麗弗│「丟人的事」 │ │【錄音時間長1分5秒】 │
│ │2月11日 │大廈1樓 │「不要臉」 │ │女:做主委,喔,我告訴你,管委│
│ │20時22分│大廳 │ │ │ 會不合法這是事實,我不是區│
│ │許 │ │ │ │ 權人不能告,所以並不表示說│
│ │ │ │ │ │ 管委會是合法的,啊用這個女│
│ │ │ │ │ │ 人,7月1 日和7 月15日她是 │
│ │ │ │ │ │ 什麼身分…(聽不清楚),這樣│
│ │ │ │ │ │ 她要做主委,這樣在做主委,│
│ │ │ │ │ │ 丟臉的事,給那個楊太太稱做│
│ │ │ │ │ │ 主任,寫那樣,沒有,不是區│
│ │ │ │ │ │ 分所有權人,不是住戶,沒有│
│ │ │ │ │ │ 委託書,可以進去把我這樣誹│
│ │ │ │ │ │ 謗,啊他要做委員,說你在這│
│ │ │ │ │ │ 裡亂搞,不要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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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4月│微風麗弗│「丟臉啊」 │公然侮辱罪嫌│【錄音時間長17秒】 │
│ │5日15時 │大廈1樓 │ │ │女:我說我會… (背景聲音吵雜聽│
│ │51分許 │大廳 │ │ │ 不清楚) 管理規約啦,不讓人│
│ │ │ │ │ │ 家進去開會,啊他要當主委,│
│ │ │ │ │ │ 丟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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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4月│微風麗弗│「跟總幹事牽進牽出啦」│ │【錄音時間長16秒】 │
│ │6日18時 │大廈1樓 │ │ │女:就在報警,警察不來,才會有│
│ │37分許 │大廳 │ │ │ 惹這些事情,跟總幹事牽進牽│
│ │ │ │ │ │ 出啦,我要申請資料說不行,│
│ │ │ │ │ │ 把門關起來不要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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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 │微風麗弗│「耍流氓」、「耍流氓」│公然侮辱罪嫌│【錄影時間長2分】 │
│ │5月13日 │大廈1樓 │ │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5/13/2013 │
│ │19時39分│大廳 │ │ │19:39:15,但畫面顛倒,背景為│
│ │ │ │ │ │一樓大廳門口,有位女子拉開大門│
│ │ │ │ │ │走出去後,畫面上即無人影,傳來│
│ │ │ │ │ │以下說話聲。 │
│ │ │ │ │ │女:妳在囂張啊,妳在囂張啊,不│
│ │ │ │ │ │ 要耍流氓,擋住不讓我進電梯│
│ │ │ │ │ │ ,擋住不讓我進去開會,在給│
│ │ │ │ │ │ 我耍流氓,我要調監視器不能│
│ │ │ │ │ │ 調,違法在當主委,這樣、這│
│ │ │ │ │ │ 樣,在搞什麼,妳在這裡執行│
│ │ │ │ │ │ 公務,連桌子都坐,桌子都坐│
│ │ │ │ │ │ 上去,執行公務,讓管理員掐│
│ │ │ │ │ │ 住我的脖子,動不動就報警,│
│ │ │ │ │ │ 妳搞出來的。 │
│ │ │ │ │ │19:41:16,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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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錄音時間長8分43秒】 │
│ │ │ │ │ │(與上述錄影檔案有部分內容重複)│
│ │ │ │ │ │女:擋住不讓我進去開會,在給我│
│ │ │ │ │ │ 耍流氓,我要調監視器不能調│
│ │ │ │ │ │ ,違法在當主委,這樣、這樣│
│ │ │ │ │ │ ,在搞什麼,妳在這裡執行公│
│ │ │ │ │ │ 務,連桌子都坐上去,執行公│
│ │ │ │ │ │ 務,讓管理員掐住我的脖子,│
│ │ │ │ │ │ 動不動就報警,妳搞出來的。│
│ │ │ │ │ │(01:35) │
│ │ │ │ │ │女:還有兩個不明男士,說那個是│
│ │ │ │ │ │ 她的男人,配合那兩個男人在│
│ │ │ │ │ │ 欺負住戶,要錄音就錄,丟臉│
│ │ │ │ │ │ ,她是主委,她在這裡執行公│
│ │ │ │ │ │ 務。 │
│ │ │ │ │ │(03:54) │
│ │ │ │ │ │女:她又躲在那個辦公室裡面了唷│
│ │ │ │ │ │ ? │
│ │ │ │ │ │男:我沒看到。 │
│ │ │ │ │ │女:哦,這個誰放的? │
│ │ │ │ │ │男:這個唷,是我們老闆。 │
│ │ │ │ │ │女:誰的老闆? │
│ │ │ │ │ │男:東洋(音譯)的老闆。 │
│ │ │ │ │ │女:對啊,這個在講剛剛那個女的│
│ │ │ │ │ │ 啦,就是這樣啦,坐姿就是很│
│ │ │ │ │ │ 難看啦,連桌子都坐上去了,│
│ │ │ │ │ │ 有沒有影響到我們這棟大樓的│
│ │ │ │ │ │ 形象?坐的時候就坐這邊,一│
│ │ │ │ │ │ 堆仲介還有一些房客在大廳,│
│ │ │ │ │ │ 她是坐在這邊,一堆人在這裡│
│ │ │ │ │ │ 她也坐在桌上,真的是齁,在│
│ │ │ │ │ │ 這邊睡覺是誰?2 樓那個誰,│
│ │ │ │ │ │ 那個姓林的,那時候住2 樓之│
│ │ │ │ │ │ 12,那現在好像是2 樓之10,│
│ │ │ │ │ │ 東西就擺在這邊,整個人就躺│
│ │ │ │ │ │ 在這邊睡覺,能看嗎?和她都│
│ │ │ │ │ │ 是很好的,這票人就是這樣,│
│ │ │ │ │ │ 也沒有委託書也進去開會,也│
│ │ │ │ │ │ 可以投票,那些人本末倒置,│
│ │ │ │ │ │ 顛倒是非。 │
│ │ │ │ │ │男:妳跟我說這些我也沒辦法啦。│
│ │ │ │ │ │女:是沒有辦法沒錯,所以我今天│
│ │ │ │ │ │ 會這樣子對他們那是我真的是│
│ │ │ │ │ │ 氣不過,我為這個社區做事出│
│ │ │ │ │ │ 錢出力,勞心勞力,他們把這│
│ │ │ │ │ │ 個事情搞到怎樣,管理費一堆│
│ │ │ │ │ │ 沒繳,拖到現在沒有公佈,都│
│ │ │ │ │ │ 不知道,大家不知道有那麼多│
│ │ │ │ │ │ 管理費沒繳,問題很多啦,結│
│ │ │ │ │ │ 果是我在注意這些問題,而且│
│ │ │ │ │ │ 我做的都是對社區有利的事情│
│ │ │ │ │ │ ,當然最近我委員不當我就不│
│ │ │ │ │ │ 直接去管,但是當的時候我是│
│ │ │ │ │ │ 為這個社區做了多少事,今天│
│ │ │ │ │ │ 要給我強制遷離,搞什麼,該│
│ │ │ │ │ │ 走的是他們,所以你們,你說│
│ │ │ │ │ │ 你們那一串不管公司拿來晃的│
│ │ │ │ │ │ 對不對,那這個剛剛那個女的│
│ │ │ │ │ │ ,看她會不會,會不會,會不│
│ │ │ │ │ │ 會臉紅,會不會自己會覺得很│
│ │ │ │ │ │ 丟臉,還站在這邊就趴在這個│
│ │ │ │ │ │ 櫃台,站也站得不像樣,我有│
│ │ │ │ │ │ 空就下來,巡一下周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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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 │微風麗弗│「都不知道要不要臉」 │ │【錄影時間長2分】 │
│ │5月17日 │大廈1樓 │ │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5/17/2013 │
│ │20時39分│大廳 │ │ │20:39:56,背景為一樓大廳門口│
│ │ │ │ │ │,陸續有人拉開大門從外面走進大│
│ │ │ │ │ │樓或從大樓內走出去,影像傳來以│
│ │ │ │ │ │下說話聲。 │
│ │ │ │ │ │女:妳囂張、妳違法、奧步什麼的│
│ │ │ │ │ │ ,囂張,奧步,妳要做什麼,│
│ │ │ │ │ │ 都不知道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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