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銘
倪瑋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左根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銘、倪瑋辰、左根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