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51號
TPDM,102,訴,751,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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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賢
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律師
被   告 夏演勤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等於本
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賢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夏演勤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 實
一、龍瀚(經本院通緝中)為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激態公 司)之前任業務副總,王文賢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諾得公司,民國96年已停業)之負責人,夏演勤則為精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業公司)之業務經理。激態公司於92 年10月至93年1月間,需資金週轉,且有意申請股票上櫃而 需要提高營業額,龍瀚因而設計出如附表所示循環假交易, 即產品之出貨端為激態公司或激態公司所掌控的魔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魔音公司)、魔境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魔境公司),終端使用者則為激態公司,中間則安排買進 、賣出之公司,藉以虛增激態公司之業績,且因出貨端為激 態公司或所掌控之魔音公司、魔境公司,可因此先取得貨款 ,而終端使用者則安排為激態公司向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商公司)進貨,因三商公司有2至3月之付款期限,故可 在此期限內以先取得之貨款作為資金週轉之用,激態公司顧 問及副總經理陳光隆談玉新(上開2人均業經判決確定) 獲悉後認為可行而應允辦理此等循環假交易,談玉新並要求 身兼魔境公司負責人、魔音公司經辦會計人員之談玉鳳(業 經判決確定)配合連續開立魔境公司、魔音公司屬商業會計



法上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編號1、2、3、5、6 交易憑證欄所示會計憑證),並由激態公司前業務經理鄭加 新(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指示激態公司業務副理陳春 竹(業經判決確定)出面與三商公司及中間安排買進、賣出 之公司洽談,談玉鳳鄭加新陳春竹均明知此為循環不實 之假交易,亦應允配合辦理。
二、龍瀚鄭加新陳光隆談玉新談玉鳳均與陳春竹共同基 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春竹分別向附 表所示三商公司業務協理張禧平(業經判決確定)、達致公司 總經理陳智明(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聯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陳鴻昌(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諾 得公司負責人王文賢、精業公司業務經理夏演勤、勤鑫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彭叔暉(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表示,有各該銷售專案可讓其等過水,不 僅可衝業績,中間又可賺取不等之差額利潤,張禧平、夏演 勤、王文賢及各該中間買賣公司之員工或商業負責人,亦明 知其等所屬公司未實際參與各該次買賣交易,竟為賺取差額 利潤與業績而應允配合辦理,乃就各該交易與龍瀚等人基於 犯意或概括犯意聯絡,屬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之陳智明王文賢彭叔暉遂指示所屬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不具 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夏演勤亦本於相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連 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請款單、訂 購單、出貨單、買賣合約書、合約書、出貨驗收單等(與諾 得、精業公司有關者為附表編號3、6)。嗣因激態公司以上 開方式獲取資金運用時,於每次虛偽交易中均需支出相當之 利潤與各該交易公司,及支付佣金與安排前開交易流程之龍 瀚、鄭加新等,終至激態公司資金不足而無法支付如附表編 號2、3、5、6所示交易款項與三商公司,三商公司因而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情形,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
前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鴻昌於偵查時之證述、鄭加新於偵查時之證述 、陳智明於偵查時之證述、同案被告談玉新談玉鳳分別於 94年度偵字第189號偵查時、本院95年度重訴第139號準備程 序、審判時、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第17號準備程序時 歷次之供述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訂購單、出貨單、驗收 單、買賣合約書及發票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 更(一)字第7號判決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臺灣 高等法院判決卷宗,核閱無誤,足徵被告2人任意性之自白 均與事實相合,應屬可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 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新舊法比較: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被告2人行為後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該條法定本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變更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 舊法有利於被告2人。
(二)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1.修正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 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2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 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2人顯未有利,應適用舊 法。
2.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 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



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 案被告2人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 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2人。
3.刑法第31條第1項修正後,於但書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自較有利於被告夏演勤
4.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 。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 5.另刑法第74條雖亦修正公布,惟緩刑之規定,並非關於行為 可罰性之刑罰法律規範,係屬刑之執行規範,應無新刑法第 2條第1項之適用,故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於新刑法施行後裁 判,關於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 6.綜上,刑法第31條第1項固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夏演勤 ,惟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 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2人均為有利,亦自應整 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論罪科刑:
(一)因被告王文賢、同案被告彭叔暉分別為諾得公司、勤鑫公司 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陳智明為達致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依 商業會計法第4條、公司法第8條規定,均屬商業會計法之商 業負責人;又同案被告談玉鳳為魔境公司登記負責人、辦理 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談 玉鳳另協助魔音公司辦理會計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經 辦會計人員。至被告夏演勤、同案被告龍翰陳光隆、張禧 平、鄭文琇陳鴻昌談玉新鄭加新陳春竹均非屬商業 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均如前述。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 犯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因 陳光隆談玉新談玉鳳陳春竹龍瀚鄭加新,就此部 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其與附 表所示魔音公司、達致公司、魔境公司、諾得公司(即被告 王文賢)、精業公司(即被告夏演勤)、勤鑫公司就各該次交 易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部分,則與各該公司之業 務人員或商業負責人,有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各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夏演勤陳光隆張禧平談玉新龍瀚鄭加新陳春竹陳鴻昌就各該次交易,雖非屬商業 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非經辦會計人員,因與商業負責 人王文賢談玉鳳(亦為經辦會計人員)、陳智明彭叔暉 等人共犯上開之罪,均依行為時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 論以共同正犯。另達致公司、諾得公司、勤鑫公司、精業公



司,利用不知情會計人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為 間接正犯(魔境公司、魔音公司均由談玉鳳負責財務會計事 項,要無間接正犯問題)。
(二)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龍翰談玉新陳光隆等人,渠等如附 表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 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等刑。又製作不實 會計憑證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
三、爰審酌同案被告談玉新陳光隆為激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為增加激態公司營業額,以活絡公司週轉金之運用,及有意 申請股票上櫃,明知附表所示交易,係循環假交易,竟同意 而放任相關人員進行;而被告王文賢為諾得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夏演勤則為精業公司之業務經理,本應循規導矩從業, 竟貪圖自身公司業績及差額利潤而配合辦理上開循環假交易 之行為,影響簽發商業會計憑證之正確性,其等所為非是, 惟念及被告2人均已全部坦承全部犯行,多次表達悔意,並 參酌其2人分別所參與者為附表編號3(同時有諾得公司、精 業公司)、6(諾得公司),渠等所涉開立虛增不實發票營業額 、數量,相對談玉新陳光隆等人涉案程度,被告2人參與 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兼衡被告2人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以被告2 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又無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 減刑之適用,爰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定,應 減其等宣告刑。至於減刑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然依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 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 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 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最低為 銀元1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是被告2人減刑前後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比較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後規定,以



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爰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新企合約送存單、精業合約送存單等 文件(見本院卷第42至第47頁扣案物品清單),其所有人均屬 三商公司所有,亦非違禁物,復查無證據足資證明確係被告 2人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四、末查被告2人迄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件存卷可查,此次 其等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愓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等個人與家庭環境各情,兼參 酌檢察官亦同意給予被告2人緩刑,認被告2人所受上開之刑 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 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 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 告2人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 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2人一定 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王文賢為諾得公司之負責人,被告 夏演勤則為精業公司之業務經理及渠等之犯罪情節、經濟狀 況等,併諭知被告王文賢夏演勤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 內,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8萬元,令其2人彌補自身所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囿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循環假交易,相關卷證請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7號卷宗):
┌──┬────┬──────┬──────┬────┬────────┬──────────┬───────┐
│編號│貨品名稱│發票開立日期│出/進貨公司 │數量 │出/進貨金額 │發票號碼 │中間交易參與的│
│ │ │ │ │ │ │ │人員 │
├──┼────┼──────┼──────┼────┼────────┼──────────┼───────┤
│ 1 │倫飛筆記│92.10 │激態→魔音 │1200台 │①37,279,620元 │◎激態公司發票 │達致公司總經理│
│ │型電腦 │ │ │ │ │ VU00000000 │陳智明
│ │AMD1500 │ │ │ │ │ 94偵189卷四288-① │聯強公司業務經│
│ │ │ │ │ │ │ 國稅局資料 │理陳鴻昌
│ │ ├──────┼──────┼────┼────────┼──────────┤ │
│ │ │92.10.20 │魔音→達致 │1200台 │②37,280,400元 │◎魔音公司發票 │ │
│ │ │ │ │ │ │ VW00000000 │ │
│ │ │ │ │ │ │ 94偵2898卷348-② │ │
│ │ │ │ │ │ │◎達致公司請款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51-② │ │
│ │ │ │ │ │ │◎達致公司訂購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47-② │ │
│ │ │ │ │ │ │◎魔音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46-② │ │
│ │ ├──────┼──────┼────┼────────┼──────────┤ │
│ │ │92.10.27 │達致→聯強 │1200台 │③38,399,760元 │◎達致公司發票 │ │
│ │ │ │ │ │ │ VU00000000 │ │
│ │ │ │ │ │ │ 94偵2898卷354-③ │ │
│ │ │ │ │ │ │◎聯強公司訂購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52-③ │ │
│ │ │ │ │ │ │◎達致公司出貨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53-③ │ │
│ │ │ │ │ │ │◎聯強公司支票 │ │
│ │ │ │ │ │ │ 94偵2898卷355-③ │ │
│ │ ├──────┼──────┼────┼────────┼──────────┤ │
│ │ │92.10.31 │聯強→三商 │1200台 │④38,475,360元 │◎聯強公司發票 │ │
│ │ │ │ │ │ │ VX00000000 │ │
│ │ │ │ │ │ │ 94偵2898卷369-④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66-④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2898卷372-④ │ │
│ │ │ │ │ │ │◎三商公司對帳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71-④ │ │
│ │ │ │ │ │ │◎三商公司支票請款單│ │
│ │ │ │ │ │ │ 94偵2898卷370-④ │ │
│ │ │ │ │ │ │◎聯強公司專案報價單│ │
│ │ │ │ │ │ │ 94偵2898卷356-④ │ │
│ │ │ │ │ │ │◎聯強公司送貨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68-④ │ │
│ │ ├──────┼──────┼────┼────────┼──────────┤ │
│ │ │92.10.28 │三商→激態 │1200台 │⑤38,664,000元 │◎三商公司發票 │ │
│ │ │ │ │ │ │ VW00000000 │ │
│ │ │ │ │ │ │ 94偵2898卷379-⑤ │ │
│ │ │ │ │ │ │◎激態公司、三商公司│ │
│ │ │ │ │ │ │ 客戶訂購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73-374-│ │
│ │ │ │ │ │ │ ⑤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2898卷381-⑤ │ │
│ │ │ │ │ │ │◎三商公司出貨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77-⑤ │ │
│ │ │ │ │ │ │◎三商公司對帳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80-⑤ │ │
│ │ │ │ │ │ │◎三商公司開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請表 │ │
│ │ │ │ │ │ │ 94偵2898卷378-⑤ │ │
│ │ │ │ │ │ │◎三商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375-⑤ │ │
│ │ │ │ │ │ │◎三商公司送貨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391⑤ │ │
├──┼────┼──────┼──────┼────┼────────┼──────────┼───────┤
│ 2 │桌上型電│92.11.29 │激態→魔境 │3525台 │①66,666,915元 │◎激態公司發票 │達致公司總經理│
│ │腦 │ │ │ │ │ WU00000000 │陳智明
│ │ │ │ │ │ │ 94偵189卷四288-① │ │
│ │ │ │ │ │ │ 國稅局資料 │ │
│ │ ├──────┼──────┼────┼────────┼──────────┤ │
│ │ │92.11 │魔境→達致 │3525台 │②66,678,019元 │◎魔境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四400-② │ │
│ │ ├──────┼──────┼────┼────────┼──────────┤ │
│ │ │92.11.29 │達致→三商 │3525台 │③68,676,694元 │◎達致公司發票 │ │
│ │ │ │ │ │ │ WU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41-③ │ │
│ │ │ │ │ │ │◎三商公司、達致公司│ │
│ │ │ │ │ │ │ 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6-437│ │
│ │ │ │ │ │ │ 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9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42-③ │ │
│ │ │ │ │ │ │◎三商公司支票請款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441-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採購 │ │
│ │ │ │ │ │ │ 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5-③ │ │
│ │ │ │ │ │ │◎達致公司專案報價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8-③ │ │
│ │ │ │ │ │ │◎達致公司出貨驗收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281-③ │ │
│ │ ├──────┼──────┼────┼────────┼──────────┤ │
│ │ │92.11.28 │三商→激態 │3525台 │④69,020,910元 │◎三商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38-④ │ │
│ │ │ │ │ │ │◎激態公司、三商公司│ │
│ │ │ │ │ │ │ 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27-428│ │
│ │ │ │ │ │ │ ④ │ │
│ │ │ │ │ │ │◎激態公司訂購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37-④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4-④ │ │
│ │ │ │ │ │ │◎三商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36-④ │ │
│ │ │ │ │ │ │◎激態公司進貨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39-④ │ │
│ │ │ │ │ │ │◎激態公司請購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39-④ │ │
│ │ │ │ │ │ │◎三商公司出貨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1-④ │ │
│ │ │ │ │ │ │◎三商公司開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請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32-④ │ │
├──┼────┼──────┼──────┼────┼────────┼──────────┼───────┤
│ 3 │倫飛筆記│92.12.18 │魔音→諾得 │985台 │①30,600,995元 │◎魔音公司發票 │諾得公司負責人│
│ │型電腦 │92.12.18 │魔音→諾得 │165台 │② 5,126,055元 │ WW00000000 │王文賢
│ │ │92.12.18 │魔音→諾得 │100台 │③ 3,106,700元 │ 94偵189卷一254-① │精業公司業務經│
│ │ │ │ │ │ │◎魔音公司發票 │理夏演勤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4-② │ │
│ │ │ │ │ │ │◎魔音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4-③ │ │
│ │ │ │ │ │ │◎魔音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3①②│ │
│ │ │ │ │ │ │ ③ │ │
│ │ ├──────┼──────┼────┼────────┼──────────┤ │
│ │ │92.12.19 │諾得→精業 │1250台 │④40,000,000元 │◎諾得公司發票 │ │
│ │ │ │ │ │ │ WX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0-④ │ │
│ │ │ │ │ │ │◎精業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49-④ │ │
│ │ │ │ │ │ │◎諾得公司出貨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1-④ │ │
│ │ │ │ │ │ │◎函-(諾得)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52-④ │ │
│ │ ├──────┼──────┼────┼────────┼──────────┤ │
│ │ │92.12.19 │精業→三商 │1250台 │⑤40,050,000元 │◎精業公司發票 │ │
│ │ │ │ │ │ │ WX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9-⑤ │ │
│ │ │ │ │ │ │◎精業公司、三商公司│ │
│ │ │ │ │ │ │ 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5-476│ │
│ │ │ │ │ │ │ ⑤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8-⑤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採購 │ │
│ │ │ │ │ │ │ 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4-⑤ │ │
│ │ │ │ │ │ │◎精業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7-⑤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81-⑤ │ │
│ │ │ │ │ │ │◎三商公司支票請款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480-⑤ │ │
│ │ ├──────┼──────┼────┼────────┼──────────┤ │
│ │ │92.12.22 │三商→激態 │1250台 │⑥40,250,000元 │◎三商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2-⑥ │ │
│ │ │ │ │ │ │◎激態公司、三商公司│ │
│ │ │ │ │ │ │ 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66-467│ │
│ │ │ │ │ │ │ ⑥ │ │
│ │ │ │ │ │ │◎激態公司請購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42-⑥ │ │
│ │ │ │ │ │ │◎激態公司進貨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42-⑥ │ │
│ │ │ │ │ │ │◎三商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40-⑥ │ │
│ │ │ │ │ │ │◎三商公司訂購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一241-⑥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73-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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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通訊卡 │未開發票 │激態→勤鑫 │100片 │ │未開發票 │勤鑫公司負責人│
│ │ ├──────┼──────┼────┼────────┼──────────┤彭叔暉
│ │ │92.12.25 │勤鑫→三商 │100片 │①24,990,000元 │◎勤鑫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97-① │ │
│ │ │ │ │ │ │◎勤鑫公司、三商公司│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85-①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458-①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2898卷460-① │ │
│ │ │ │ │ │ │◎三商公司支票請款單│ │
│ │ │ │ │ │ │ 94偵2898卷459-①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採購 │ │
│ │ │ │ │ │ │ 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93-① │ │
│ │ │ │ │ │ │◎勤鑫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457-① │ │
│ │ ├──────┼──────┼────┼────────┼──────────┤ │
│ │ │92.12.25 │三商→激態 │100片 │②25,739,700元 │◎三商公司發票 │ │
│ │ │ │ │ │ │ WW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491-② │ │
│ │ │ │ │ │ │◎三商公司客戶訂購單│ │
│ │ │ │ │ │ │ 94偵2898卷461、463│ │
│ │ │ │ │ │ │ ②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2898卷471-② │ │
│ │ │ │ │ │ │◎三商公司出貨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468-② │ │
│ │ │ │ │ │ │◎三商公司開立統一發│ │
│ │ │ │ │ │ │ 票申請表 │ │
│ │ │ │ │ │ │ 94偵2898卷469-② │ │
│ │ │ │ │ │ │◎三商公司報價單 │ │
│ │ │ │ │ │ │ 94偵2898卷462-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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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桌上型電│92.12.29 │魔音→達致 │1340台 │①27,316,905元 │◎魔音公司發票 │達致公司總經理│
│ │腦 │ │ │ │ │ WW00000000 │陳智明
│ │ │ │ │ │ │ 94偵189卷四404-① │聯強公司業務經│




│ │ ├──────┼──────┼────┼────────┼──────────┤理陳鴻昌
│ │ │92.12.29 │達致→聯強 │1340台 │②28,140,000元 │◎達致公司發票 │ │
│ │ │ │ │ │ │ WU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四176-② │ │
│ │ │ │ │ │ │◎達致公司出貨驗收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528-② │ │
│ │ ├──────┼──────┼────┼────────┼──────────┤ │
│ │ │92.12.29 │聯強→三商 │1340台 │③28,280,700元 │◎聯強公司發票 │ │
│ │ │ │ │ │ │ WX00000000 │ │
│ │ │ │ │ │ │ 94偵189卷二529-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單(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527-③ │ │
│ │ │ │ │ │ │◎三商公司支票請款單│ │
│ │ │ │ │ │ │ 94偵189卷二530-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請購/採購 │ │
│ │ │ │ │ │ │ 單 │ │
│ │ │ │ │ │ │ 94偵189卷二526-③ │ │
│ │ │ │ │ │ │◎三商公司記帳傳票 │ │
│ │ │ │ │ │ │ 94偵189卷二531-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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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魔境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