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44號
TCDV,104,除,644,201507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翔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翔飛事業有限公司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4年3月10日│736,956元 │AA1086166 │ │
│ │永雄 │台中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翔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