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陳信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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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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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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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2月8日 │200,000元 │LD5803326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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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2月8日 │1,000,000元 │LD5803328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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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2月9日 │500,000元 │LD580333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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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2月10日│200,000元 │LD5803332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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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圓周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2月10日│300,000元 │LD5803334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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