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76
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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