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水金
張世傑
被 上訴人 張玉屘
張玉絹
蕭龍生
詹秀琴
許雪
張顏桂蘭
張嘉恩
張福源
張得謙(即張得源)
張秀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41,6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5,200元×483平方公尺
=7,34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6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