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號
TCDV,104,重訴,1,201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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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水金
      張世傑
被 上訴人 張玉屘
      張玉絹
      蕭龍生
      詹秀琴
      許雪
      張顏桂蘭
      張嘉恩
      張福源
      張得謙(即張得源)
      張秀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41,6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5,200元×483平方公尺
=7,34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6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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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